Page 34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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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
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符申請資格: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
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國外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
資格。
五、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
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六、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需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
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聯盟半數成員需為中小企
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一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
則。
七、如先執行 Phase 1 後再申請 Phase 2,需待 Phase 1 結案且經
Phase 1 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 Phas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