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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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信用狀做為國際貿易之付款方式,有其悠久歷史,對於國際貿易
之發展亦有其不可抹滅之貢獻;但不可諱言的,信用狀交易為諸多國
際貿易付款方式中,成本最高且最易產生爭議或糾紛者,故造成許多
信用狀交易當事人之困擾,尤其是以信用狀為貨款清算之進出口商為
甚,這也是信用狀做為國際貿易付款方式之比率逐年降低之主要原
因,雖然國際貿易付款方式之多樣化亦為原因之一。惟在國際貿易,
使用信用狀仍有其不可取代之地位,主要係為出口商債權確保之考
量,尤其在與新興市場交易或進口商之信用風險相對較高之情況下,
信用狀為除預付貨款外,對出口商最有保障之付款方式;而能產生此
種功能,在於信用狀有銀行信用介入交易,且具備不可撤銷之特點。
信用狀交易容易產生爭議或糾紛之原因,主要在於信用狀交易適
用之規則及因此規則所產生之信用狀交易特性。在信用狀領域所適用
之規則為國際商會所訂定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現行版本為 UCP600),
由於國際商會為民間組織而非主權之機構,因此其訂定之信用狀統一
慣例並非法律而僅為成文習慣,不具備強制力,加以規則內容簡單,
雖另有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 之補充,仍無法全盤應付信用狀交易
之各種情況,例如,在出口押匯經常產生之爭議為:所提示之海運提
單未記載簽發日期 (the date of issuance) 是否構成瑕疵?對此 UCP600
及 ISBP 皆未明訂,縱參考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659
之結論,有關提單是否須記載簽發日期,係依運送人或其代理人所簽
發之提單內容而定。諸如此類 UCP600 或 ISBP 未規範之實務,而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