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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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匯交外埠受款人的銀行,稱為匯款
行;而接受匯款行之委託代為解款的銀行,稱為解款行。
(一)票匯匯款行匯出之處理實務
1. 顧客申請聯行票匯時,應請填寫「匯款申請書」與「匯款回條
聯」二聯套寫,填明匯款種類、解款行、收款人、匯款金額及匯
款人姓名、身分證號碼 (或統一編號) 及電話 (或地址) 等資料,
並應要求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予以核對。
2. 經辦員根據上項申請書,計算匯費填入申請書,再將申請書交給
匯款人憑以交款。
3. 款項收妥後,經辦員即以匯款申請書代替 (貸) 匯出匯款及 (貸)
匯費收入傳票,並將匯款回條聯蓋章後交給匯款人收執。
4. 目前各銀行均以匯款支票代替匯票,匯款支票係由銀行自行簽發
之本行支票,其用於匯款者稱為匯款支票。匯款支票可以加劃平
行線,以防郵寄遺失或被冒領情事。匯款支票之格式如下:
NO. RC1000001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匯 憑票支付陳三
款 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支 NT$1,000,000.00 此致
票 ○○商業銀行 屏東分行驗付 ○○商業銀行 台北分行
付款地屏東市 襄理 林二 印
5. 經辦員於款項收妥後,即以匯款申請書代替收入傳票,據以填製
匯款支票,並將解款行、匯款支票號碼、金額、受款人及匯款人
資料鍵入電腦登錄交易內容,同時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