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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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匯交外埠受款人的銀行,稱為匯款
                        行;而接受匯款行之委託代為解款的銀行,稱為解款行。


                        (一)票匯匯款行匯出之處理實務

                          1.  顧客申請聯行票匯時,應請填寫「匯款申請書」與「匯款回條

                             聯」二聯套寫,填明匯款種類、解款行、收款人、匯款金額及匯
                             款人姓名、身分證號碼 (或統一編號)  及電話 (或地址)  等資料,
                             並應要求客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予以核對。

                          2.  經辦員根據上項申請書,計算匯費填入申請書,再將申請書交給

                             匯款人憑以交款。
                          3.  款項收妥後,經辦員即以匯款申請書代替 (貸)  匯出匯款及 (貸)
                             匯費收入傳票,並將匯款回條聯蓋章後交給匯款人收執。

                          4.  目前各銀行均以匯款支票代替匯票,匯款支票係由銀行自行簽發

                             之本行支票,其用於匯款者稱為匯款支票。匯款支票可以加劃平
                             行線,以防郵寄遺失或被冒領情事。匯款支票之格式如下:


                                 NO. RC1000001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匯           憑票支付陳三
                         款           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支           NT$1,000,000.00          此致
                         票           ○○商業銀行  屏東分行驗付               ○○商業銀行 台北分行
                                 付款地屏東市                                                   襄理   林二  印


                          5.  經辦員於款項收妥後,即以匯款申請書代替收入傳票,據以填製
                             匯款支票,並將解款行、匯款支票號碼、金額、受款人及匯款人

                             資料鍵入電腦登錄交易內容,同時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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