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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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並自 95 年 8 月 1 日起
生效,該原則於 96 年 1 月 23 日及 98 年 3 月 5 日二次修正。茲摘錄部
分內容如下:
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 (部分)
金管會 98 年 3 月 5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820001300 號令修正
三、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不含) 之國內現金匯款,及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之國內轉帳匯款案件,應依本原則辦理。
四、金融機構受理臨櫃國內匯款案件,應留存匯款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
及電話 (或地址) 等資料。法人、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為匯款人時,應填具該法
人、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及電話 (或地址) 等資料。如為代理
人辦理者,應於匯款申請書上加註代理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或統一證號)。
五、金融機構應要求匯款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核對匯款人之身分與匯款申請書填
寫之資料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匯款人如為本人,且為該金融機構認識之客戶,並在該金融機構留有身分資
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該金融機構可依據留存之身分紀錄,核
對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
(二) 如為代理人辦理者,僅需核對代理人身分。該代理人如為該金融機構認識之
客戶,且在該金融機構留有身分資料紀錄者,得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該金
融機構可依據留存之身分紀錄,核對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
票匯
票匯乃由匯款行簽發匯票,交給匯款人逕自寄給外埠受款人,憑
以持向指定的解款行領取款項的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