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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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夥

                                     由兩位或兩位以上的業主共同出資而成立的公司稱為

                                合夥 (Partnership)。合夥企業除了業主人數在一人以上之
                                外,其餘大部分的情況與獨資企業相似。合夥企業一開始
                                成立時,所有合夥人共同擬定合夥契約 (書面或口頭),並

                                且記載各合夥人出資金額、職責、利益予虧損的分配方

                                式,以及合夥人死亡或退夥之處理程序等事項,每一位合
                                夥人對於合夥組織的債務,通常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如同獨資之會計處理,合夥組織之交易必須與合夥人個人
                                事務明確劃分。部分零售業和服務業,包括專業執行業務

                                者 (律師、會計師),多採用合夥型態成立企業組織。

                             (3) 公司

                                     依照公司法組織、成立,且其所有權分割為可移轉之

                                股份的獨立法律個體,稱為公司 (Corporation),公司之股
                                東僅需付有限責任,意即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之清償責

                                任,僅以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為限,此外,股東隨時都可
                                以將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權轉讓 (出售)  給其他投資人。由於

                                所有權可以自由轉讓,使得公司組織較易吸引資金之投

                                入,公司不會因所有權之轉讓而解散,故使公司具有無限
                                壽命得以繼續經營。

                          3. 應計基礎 (Accrual Basis)

                                 應計基礎,又稱為權責發生基礎,是指當交易或其他影響

                             事項 (即所產生的資產、負債及收益、費損) 應於發生時 (非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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