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P. 154

142




                               FSA 對於目前伊斯蘭金融在 FSMA 的法規適用上仍面臨困
                           難,主要包括:

                             1. 商品名稱的定義


                                    如前所述,伊斯蘭金融商品是依據伊斯蘭教精神而設
                                計,同樣的商品名稱,其屬性與傳統金融可能不盡相同,例

                                如伊斯蘭金融的存款業務,除了基本的資金存入外,並沒有
                                傳統金融的利息費用,而且會同時牽涉到伊斯蘭金融特有的

                                資產銷售與租賃業務方式。因此對監理機關而言,伊斯蘭金
                                融的監理並無法站在與傳統金融同樣的基礎點來看,因為其

                                所涉及的範圍及人員並不全然相同。尤其是現行的金融法規
                                皆依據傳統金融的模式來訂定,要同時規範伊斯蘭金融,可
                                能會忽略法律未規範到的業務。


                             2. 伊斯蘭律法委員會

                                    英國伊斯蘭金融的監理與管理在歷經多次的改革與重整

                                後,目前已有較完整的管理程序與組織。為了穩定伊斯蘭金
                                融市場的運作,英國成立了獨立的伊斯蘭律法委員會,負責

                                伊斯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與諮詢顧問,並定期審核伊斯蘭
                                金融機構的運作是否符合伊斯蘭教義的規定。大部分的伊斯

                                蘭金融機構亦會自行成立公司內部的伊斯蘭律法委員會,除
                                了可以加強業務的控管外,也有助於通過英國伊斯蘭律法委

                                員會。基本上,伊斯蘭金融機構與一般金融業所適用的規定
                                無異,但由於伊斯蘭金融的業務型態牽涉到艱深的伊斯蘭教

                                議的解讀,所以特殊的宗教規定會交由伊斯蘭律法組織審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