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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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A 對於目前伊斯蘭金融在 FSMA 的法規適用上仍面臨困
難,主要包括:
1. 商品名稱的定義
如前所述,伊斯蘭金融商品是依據伊斯蘭教精神而設
計,同樣的商品名稱,其屬性與傳統金融可能不盡相同,例
如伊斯蘭金融的存款業務,除了基本的資金存入外,並沒有
傳統金融的利息費用,而且會同時牽涉到伊斯蘭金融特有的
資產銷售與租賃業務方式。因此對監理機關而言,伊斯蘭金
融的監理並無法站在與傳統金融同樣的基礎點來看,因為其
所涉及的範圍及人員並不全然相同。尤其是現行的金融法規
皆依據傳統金融的模式來訂定,要同時規範伊斯蘭金融,可
能會忽略法律未規範到的業務。
2. 伊斯蘭律法委員會
英國伊斯蘭金融的監理與管理在歷經多次的改革與重整
後,目前已有較完整的管理程序與組織。為了穩定伊斯蘭金
融市場的運作,英國成立了獨立的伊斯蘭律法委員會,負責
伊斯蘭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與諮詢顧問,並定期審核伊斯蘭
金融機構的運作是否符合伊斯蘭教義的規定。大部分的伊斯
蘭金融機構亦會自行成立公司內部的伊斯蘭律法委員會,除
了可以加強業務的控管外,也有助於通過英國伊斯蘭律法委
員會。基本上,伊斯蘭金融機構與一般金融業所適用的規定
無異,但由於伊斯蘭金融的業務型態牽涉到艱深的伊斯蘭教
議的解讀,所以特殊的宗教規定會交由伊斯蘭律法組織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