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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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相關疑難問題 43
關係」之戳記。
綜合上述,銀行接獲出口商持 L/C 來行辦理融資時,為確保出口商
交易及融資安全,銀行通常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信用狀是否由國內銀行通知,若非國內銀行通知將拒絕接受 (請參
閱首篇「信用狀通知銀行在國外可接受嗎?」)
2. 信用狀上是否蓋有通知銀行之通知章,且未加註任何附記 (諸如
「不負驗對簽字真偽」、「電報押碼不符」、「與本行無通匯關
係」等),方才接受。
3. 若信用狀金額較大或內容有疑慮時,再向信用狀通知章內之通知
銀行查詢或再確認。
4. 若信用狀係經銀行辦理轉讓之信用狀,除確認其轉讓合法性外,
亦依上述方式辨別信用狀真偽後,方才受理。
三、轉讓信用狀轉讓是否有效
出口商持轉讓後之信用狀到銀行辦理融資,融資銀行必先檢視其轉
讓是否有效,依 UCP38 第 38 條 a、b 項之規定 L/C 轉讓之基本要項如
下:
1. 信用狀上一家要記載「可轉讓」(Transferable) 一詞,始符辦理信
用狀轉讓。(參閱 UCP600 第 38 條 b 項)
2. 信用狀所指定之銀行辦理轉讓才有效。(參閱 UCP600 38 條 b
項)。據此,融資銀行必先檢視借款人所提供之 L/C 是否合乎上述
規定,轉讓通知書 (Commercial Credit) 是否為 L/C 所指定之轉讓
銀行所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