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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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判 決  ,而  其判  決  非  基  於該  債  務人之  個  人  關 係  者,為他

                           債 務人之    利  益,  亦  生  效力  。」  例如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因不
                           具 備  法  定要件而不成      立 、因   違法  或  違  背  公 序良俗  而 無
                           效 、或因    債  務人被   詐  欺 或  脅  迫而  撤  銷  等,為  如確  定 判

                           決 是  基  於  某  一 債  務人  個 人  關  係  者,  如  因該  債  務人  缺乏
                           行為能    力 而 無效   時,對   其  他  債  務人  仍 為有  效 。

                           債 務 免除   或  消  滅  時  效完  成:  第  276  條:「  債 權人  向 連
                           帶 債  務人  中  之一人   免除  債  務,而   無消   滅  全部  債  務之  意
                           思 表示者,     除 該  債  務人應   分擔  之 部分外    ,他   債  務人  仍
                           不 免其責任     。 前  項規定,於      連  帶 債  務人  中 之一人   消 滅

                           時 效  已  完  成者準用之。」       前面  已說   過  ,  連 帶  債  務人對
                           於 債  權人不得    主  張  按  人數平  均分擔    ,但這   並  不  拘束債

                           權人   處  分其  權 利  ;也  就 是說,   債 權人   仍  可以  免除其中
                           一 名連   帶  債  務人的  債  務,這時,這       名連  帶 債  務人應   分
                           擔 的  部分就消    滅  ,  且  是 完全消  滅 ,不能    轉 由  其  餘  連  帶
                           債 務人   負  擔  , 否  則將對  其  餘  連  帶 債  務人不  利  。  如  甲  、

                           乙 、 丙  對  A  銀行  負  30  萬  元之  連  帶  債  務,當  A  銀行  僅
                           免除   甲  之  債 務時,因   甲  之應  分擔   金額為    10  萬  元,  故

                           乙 、  丙  之  連 帶  債  務金額則  降至   20  萬  元,  無  須  再  償 還
                           甲 的  10  萬 元 部分  ;若    A  銀行對   甲  的請  求  權因時  效消
                           滅 時,   也  是只有   其  應 分擔  的  10  萬  元  消  滅 ,以上  債 務

                           金額的    減少  都對   乙  、  丙  有  效  。
                           受 領遲   延  :  第  278  條:「  債  權人對於   連  帶  債 務人  中 之
                           一人有    遲  延  時,為他   債 務人之    利 益,   亦  生 效力  。」  俾

                           簡 化當   事 人之  法律   關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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