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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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判 決 ,而 其判 決 非 基 於該 債 務人之 個 人 關 係 者,為他
債 務人之 利 益, 亦 生 效力 。」 例如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因不
具 備 法 定要件而不成 立 、因 違法 或 違 背 公 序良俗 而 無
效 、或因 債 務人被 詐 欺 或 脅 迫而 撤 銷 等,為 如確 定 判
決 是 基 於 某 一 債 務人 個 人 關 係 者, 如 因該 債 務人 缺乏
行為能 力 而 無效 時,對 其 他 債 務人 仍 為有 效 。
債 務 免除 或 消 滅 時 效完 成: 第 276 條:「 債 權人 向 連
帶 債 務人 中 之一人 免除 債 務,而 無消 滅 全部 債 務之 意
思 表示者, 除 該 債 務人應 分擔 之 部分外 ,他 債 務人 仍
不 免其責任 。 前 項規定,於 連 帶 債 務人 中 之一人 消 滅
時 效 已 完 成者準用之。」 前面 已說 過 , 連 帶 債 務人對
於 債 權人不得 主 張 按 人數平 均分擔 ,但這 並 不 拘束債
權人 處 分其 權 利 ;也 就 是說, 債 權人 仍 可以 免除其中
一 名連 帶 債 務人的 債 務,這時,這 名連 帶 債 務人應 分
擔 的 部分就消 滅 , 且 是 完全消 滅 ,不能 轉 由 其 餘 連 帶
債 務人 負 擔 , 否 則將對 其 餘 連 帶 債 務人不 利 。 如 甲 、
乙 、 丙 對 A 銀行 負 30 萬 元之 連 帶 債 務,當 A 銀行 僅
免除 甲 之 債 務時,因 甲 之應 分擔 金額為 10 萬 元, 故
乙 、 丙 之 連 帶 債 務金額則 降至 20 萬 元, 無 須 再 償 還
甲 的 10 萬 元 部分 ;若 A 銀行對 甲 的請 求 權因時 效消
滅 時, 也 是只有 其 應 分擔 的 10 萬 元 消 滅 ,以上 債 務
金額的 減少 都對 乙 、 丙 有 效 。
受 領遲 延 : 第 278 條:「 債 權人對於 連 帶 債 務人 中 之
一人有 遲 延 時,為他 債 務人之 利 益, 亦 生 效力 。」 俾
簡 化當 事 人之 法律 關 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