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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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企業信用管理制度之建立 69
分類
准
查
審
草
起
核
編號
企業徵信授信
制定
管理辦法
**** / ** / **
日期
之參考。
第 十九 條 經設定授信額度之客戶,信用管理部門應主 動 查核其 各項 徵信資料之
變動 情形 ; 信用管理部門得據其查核情形, 具 體填 具 「客戶授信額
度 變更申請單 」, 呈 核 決 權限主管重新調整信用等級或授信額度。
第 二 十 條 信用管理部門對抵押授信所提 供 之不 動產 , 除須 不定 期追蹤 調查 外 ,
至 少 應每 半年勘 查及 閱覽地政機 關資料是否不 良變化 。如發現有異
常情形或有發生之 虞 者,應填寫「客戶異常調查 速 報」 ,並依第 十 二
條之 處 理 程序 辦理。
第二 十 一條 凡與本公司往來交易之客戶,要 求變更 抵押 物 或 更換 保證人或其保
證人要 求退換 保時,在其 全 部 債 務未 清償 或 另覓 有 償債 能力者 追 加
保證或提 供 不 動產 設定抵押權或 追 加其他 擔 保, 足 以確保 債 權前,
業務人員應經信用管理部門之評 估 及業務副總經理之核 准 後, 方 得
變更 。
有關保證人要 求換退 保者, 除 對保證人財務 宜注意 其 變動外 ,業務
人員對 被 保證人 須深入瞭解 其經營現況及保證人 退換 保 原 因,對授
信 更 應適當管制,以 採取必 要 措施 。
信用管理部門於 接獲 前 項換退 保通知,應立 即 以 郵政 存證信 函函
覆 , 俾免 將來發生 糾葛 或予保證人 尋隙卸 責 抗辯 之 機會 。
第二 十 二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由 董 事 長 公 佈 實 施 , 修改 時 亦 同。
第二 十 三條 本辦法 自○○年○○月○○ 日公 佈施行 。
第一 次修 正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