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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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企業信用管理制度之建立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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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查
                                審
                                          草
                                        起
                          核

                                                                      編號
                                                 企業徵信授信
                                                                      制定
                                                    管理辦法
                                                                               ****    / **  /  **
                                                                      日期
                                      之參考。
                          第   十九    條  經設定授信額度之客戶,信用管理部門應主                  動 查核其   各項  徵信資料之
                                      變動  情形  ; 信用管理部門得據其查核情形,               具  體填  具 「客戶授信額
                                      度 變更申請單     」, 呈 核 決 權限主管重新調整信用等級或授信額度。
                          第   二 十   條  信用管理部門對抵押授信所提            供 之不  動產  , 除須  不定  期追蹤   調查  外  ,
                                      至 少  應每  半年勘  查及  閱覽地政機      關資料是否不       良變化   。如發現有異
                                      常情形或有發生之        虞  者,應填寫「客戶異常調查            速  報」  ,並依第  十  二
                                      條之  處 理 程序  辦理。

                          第二  十 一條  凡與本公司往來交易之客戶,要                 求變更    抵押  物 或 更換  保證人或其保
                                       證人要   求退換   保時,在其     全 部 債  務未  清償  或 另覓  有 償債  能力者   追  加

                                       保證或提    供 不 動產  設定抵押權或       追 加其他   擔 保,  足 以確保   債 權前,
                                       業務人員應經信用管理部門之評               估 及業務副總經理之核         准 後,  方  得
                                       變更  。

                                       有關保證人要      求換退   保者,   除  對保證人財務      宜注意   其 變動外   ,業務
                                       人員對   被 保證人   須深入瞭解     其經營現況及保證人          退換  保  原 因,對授

                                       信 更 應適當管制,以       採取必   要 措施  。
                                       信用管理部門於        接獲  前  項換退   保通知,應立      即  以  郵政  存證信  函函
                                       覆 , 俾免  將來發生    糾葛  或予保證人     尋隙卸   責 抗辯  之  機會  。

                          第二  十  二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由             董 事 長 公 佈 實 施 , 修改  時 亦 同。
                          第二  十  三條  本辦法    自○○年○○月○○          日公  佈施行   。
                                      第一  次修   正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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