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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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核   准    審   查    起   草
                                                                編號

                                            企業徵信授信
                                              管理辦法              制定
                                                                         ****    / **  / **
                                                                日期
                     第  一  條  茲為因應市場發展需要,對往來客戶之徵信授信作業有所依循,藉
                                 以降低交易風險,防止呆帳發生,做好企業信用管理,提昇公司整
                                 體營運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與本公司往來之客戶,應於交易前詳實衡量客戶之組織背景、經
                                 營能力、財務結構與信用狀況,設定適度授信額度與收款條件,以
                                 利銷售或放帳之依據。

                     第  三   條  業務人員應對擬與往來的潛在客戶,依據「拜訪客戶資料表」之內
                                 容,按企業組織背景、經營者能力、財務結構及信用狀況,蒐集相
                                 關徵信資料、並應詳實調查驗證填寫後,送信用管理部門,以作為

                                 建立徵信授信檔案之參考。
                     第  四  條  信用管理部門應於收到「拜訪客戶資料表」三日內,對該客戶之基
                                 本資料及負責人、關係人查核是否正確,同時查核其票據信用紀

                                 錄,並將查核結果填載於「客戶授信初審查核表」                     。如查核異常,則
                                 通知業務人員婉拒該客戶,如無異常,業務人員得視需要辦理簽

                                 約,並給予臨時授信額度,唯信用授信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壹百萬元
                                 為限,並由營業副總經理批示之。
                     第  五  條  信用管理部門就下列情形,應對客戶之組織背景、經營者能力、經

                                 營管理狀況、票據信用等相關情事加以查證,並以公正、客觀之立
                                 場,撰寫「客戶徵信調查報告書」              ,凡信用條件合於公司標準者,應

                                 建議給予適當之信用種類、授信額度:
                                1.   凡前條之規定簽約之新客戶且交易              量特殊者。信用管理部門應於
                                   拜訪客戶後七日內完成「客戶徵信調查報告書」                      。本報告為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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