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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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核 准 審 查 起 草
編號
企業徵信授信
管理辦法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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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第 一 條 茲為因應市場發展需要,對往來客戶之徵信授信作業有所依循,藉
以降低交易風險,防止呆帳發生,做好企業信用管理,提昇公司整
體營運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與本公司往來之客戶,應於交易前詳實衡量客戶之組織背景、經
營能力、財務結構與信用狀況,設定適度授信額度與收款條件,以
利銷售或放帳之依據。
第 三 條 業務人員應對擬與往來的潛在客戶,依據「拜訪客戶資料表」之內
容,按企業組織背景、經營者能力、財務結構及信用狀況,蒐集相
關徵信資料、並應詳實調查驗證填寫後,送信用管理部門,以作為
建立徵信授信檔案之參考。
第 四 條 信用管理部門應於收到「拜訪客戶資料表」三日內,對該客戶之基
本資料及負責人、關係人查核是否正確,同時查核其票據信用紀
錄,並將查核結果填載於「客戶授信初審查核表」 。如查核異常,則
通知業務人員婉拒該客戶,如無異常,業務人員得視需要辦理簽
約,並給予臨時授信額度,唯信用授信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壹百萬元
為限,並由營業副總經理批示之。
第 五 條 信用管理部門就下列情形,應對客戶之組織背景、經營者能力、經
營管理狀況、票據信用等相關情事加以查證,並以公正、客觀之立
場,撰寫「客戶徵信調查報告書」 ,凡信用條件合於公司標準者,應
建議給予適當之信用種類、授信額度:
1. 凡前條之規定簽約之新客戶且交易 量特殊者。信用管理部門應於
拜訪客戶後七日內完成「客戶徵信調查報告書」 。本報告為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