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銀行家雜誌第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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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鄭宏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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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之1 在兩稅合一制下,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 本條刪除。 追 溯自
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 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 (因廢除兩稅合一制度,故刪除本條。) 2018年
之扣抵 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1月1日起
適用。
第5條 綜所稅課稅級距為6級,其累進稅率分別 綜所稅課稅級距由6級,調整為五級,取消 自2018
所得稅稅 綜所稅 為5%、12%、20%、30%、40%、 最高45%的級距,其累進稅率分別為5%、 年適用。
率結構 45%。 12%、20%、30%、40%。
在新台幣500,000以下者,其稅率由2018
營所稅 稅率:17%。
至2020年逐步由17%調到20%。
第14條 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 自2018
綜合所得額之計算― 公司、合作社分配之股利總額(=股利金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例如有限合夥或 年適用。
第一類:營利所得 額加可扣抵稅額)或盈餘總額(=盈餘金 社團法人等)分配之股利金額或盈餘金額。
額加可扣抵稅額)。 獨資、合夥分配之盈餘(=稅捐機關核定所得
獨資、合夥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稅捐 額)。
機關核定所得額減除半數應納稅額)。 一時貿易盈餘。
一時貿易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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