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銀行家雜誌第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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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鄭宏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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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之1             在兩稅合一制下,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              本條刪除。                              追 溯自
               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         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              (因廢除兩稅合一制度,故刪除本條。)                 2018年
               之扣抵               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1月1日起
                                                                                                   適用。

              第5條                綜所稅課稅級距為6級,其累進稅率分別             綜所稅課稅級距由6級,調整為五級,取消                自2018
              所得稅稅     綜所稅       為5%、12%、20%、30%、40%、           最高45%的級距,其累進稅率分別為5%、               年適用。
              率結構                45%。                           12%、20%、30%、40%。

                                                                在新台幣500,000以下者,其稅率由2018
                       營所稅       稅率:17%。
                                                                至2020年逐步由17%調到20%。
               第14條              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                               自2018
               綜合所得額之計算―         公司、合作社分配之股利總額(=股利金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例如有限合夥或                年適用。
               第一類:營利所得          額加可扣抵稅額)或盈餘總額(=盈餘金             社團法人等)分配之股利金額或盈餘金額。
                                 額加可扣抵稅額)。                      獨資、合夥分配之盈餘(=稅捐機關核定所得
                                   獨資、合夥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稅捐            額)。
                                 機關核定所得額減除半數應納稅額)。              一時貿易盈餘。
                                 一時貿易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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