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0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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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參與分配
               第  31  條   (分配表之作成與交付閱覽         )
                  因強制執行所得之        金額  ,如有   多 數債權人    參與  分  配 時,執行
                  法院應作成分

                  繕本  交  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  配  表,並  指  定分  配  期  日  ,於分  配  期  日  五  日  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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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覽 。    (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          )
                    條
                  他債權人    參與  分  配 者,應於標的物拍賣、         變 賣終   結 或依法   交
                  債權人承受之      日  一 日 前,其不經拍賣或       變 賣者,應於當       次  分
                  配 表作成之    日 一 日 前,以書狀聲明之。
                  逾前項期    間 聲明  參與  分 配  者,  僅 得就前項債權人受        償餘額   而

                  受 清償;   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                   額與  前項
                  債權  餘額  ,除有   優先  權者外,應     按 其數  額平  均受  償 。

               第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 條   (擬制參與分配  )        再  聲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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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
                  權人,應    合併  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  33-1  條   ( 執行競合   (  一 ) –  行政執行機關先查封   )
                  執行人員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業經行                         政  執
                  行機關查    封 者,不得    再 行查  封 。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應          將  執行事件   連  同卷宗  函 送行   政 執行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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