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0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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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參與分配
第 31 條 (分配表之作成與交付閱覽 )
因強制執行所得之 金額 ,如有 多 數債權人 參與 分 配 時,執行
法院應作成分
繕本 交 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 配 表,並 指 定分 配 期 日 ,於分 配 期 日 五 日 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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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覽 。 (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 )
條
他債權人 參與 分 配 者,應於標的物拍賣、 變 賣終 結 或依法 交
債權人承受之 日 一 日 前,其不經拍賣或 變 賣者,應於當 次 分
配 表作成之 日 一 日 前,以書狀聲明之。
逾前項期 間 聲明 參與 分 配 者, 僅 得就前項債權人受 償餘額 而
受 清償; 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 額與 前項
債權 餘額 ,除有 優先 權者外,應 按 其數 額平 均受 償 。
第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 條 (擬制參與分配 ) 再 聲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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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
權人,應 合併 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 33-1 條 ( 執行競合 ( 一 ) – 行政執行機關先查封 )
執行人員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業經行 政 執
行機關查 封 者,不得 再 行查 封 。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應 將 執行事件 連 同卷宗 函 送行 政 執行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