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金融才子談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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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圳益-啟動「信託」寶庫 81
信託的特徵
信託的首要特徵,必須由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
1.
或設定其他權利予受託人,從而受託人是名義上的所有
權人或其他權利人。
2. 受託人依據委託人之指示,來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受
託人雖為信託財產對外唯一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之人,
但仍受委託人指示之拘束。
3. 受託人依據委託人指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將所
獲取之利益交付受益人。從而,信託是一種為他人利
益,管理處分財產之法律關係。
4.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
5. 受託人雖為對外之名義上所有權人,但是原則上不得以
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除非受託人與他人為共同受
益人時,始得享有信託利益。
6. 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惟原則上並非管理處分信託財
產之人;受託人方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人。但是,當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該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