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金融才子談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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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圳益-啟動「信託」寶庫 89
未成年而已結婚者。
2.
3. 7 歲以下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表。
4.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
5. 法人。
6. 外國人或外國法人於法令對其移轉財產或處分財產無特
別限制者,得擔任委託人。
委託人應注意那些事項:
1. 信託是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之制度,故必須以財產
權存在為要件。委託人之財產必須是積極財產,不得為
消極財產 ( 例如債務 ) 。同時,委託人所有之財產必須
於訂定信託行為時已確定存在。
2. 由於委託人須將其財產權移轉,信託始成立。從而委託
人以不動產設立信託時,除應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外,並
應會同受託人向地政機關申請信託登記。
3. 委託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則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
定於證券上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始得
對抗第三人。但信託業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
理,並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委託
人以股票或公司債為信託者,則應通知該發行公司,否
則不得對抗該公司。
4. 委託人設定信託時,不得有下列情事,否則信託無效:
(1) 信託之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