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外匯100問
P. 45
運送人洽訂艙位並代為訂定運 送契約 ,並於運 送契約載明 「運 費
待收 (freight collected) 」或 類似 用語,而貨物 已運抵目的港 ,如因
商業糾紛, 買方拒絕 提領貨物,致運 送人無法收 取運費時,運 送
人是否得向託 運人 ( 代為訂定契約 之賣方) 請求運 費之給付?此時
將因當事人之主 張 及法院之 認 定基礎不同, 而 有不同 答案 。例
如: 66 年度台上 字第一三 八六號 之判決,運 送人得不行使 民法所
規定之 留置權,而選擇 請求託運人 ( 出口 商) 賠償其運 費之損失;
而 66 年度台上 字第一 二五 四號之判決,則為運 送人得對受貨人
5
(進口 商) 請求運 費。
FOB 、CFR 及 CIF 之貿易 條件 係使用於以 傳統海上運 送之國
際貿易, 惟此等貿易 條件 ,卻經常被誤 用。例如:以 空運方式或
以貨 櫃運送運送人於一內 陸地點 收受貨櫃等,實不 宜使用此等貿
易條件 ,而應使用 FCA 、CPT 或 CIP ( 即貨交運 送人之 條款)。
5
梁滿潮貿易糾紛個案研究大嘉出版社有限公司 1994 年 2 月; p.75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