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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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有關轉 讓次數規定 ( 除保證函 或擔保信用狀另有規定, 依
據 UCP500 簽 發者 -僅 能轉 讓一次, 但得 以全部 或 部分轉
讓;依據 ISP98 簽發者 -得 以全額 轉讓一次以上, 但不得部
則有相同規定, 但相對保 證函 則不 得轉
分轉讓;URDG758
讓)。
2. 保證函 ( 或擔保信用狀 ) 之使用 宜規定: available for payment
at our counter ;有效 期限 宜規定: to expire at our counter 。
3. 信用狀本 文內宜加註逾 期自 動失效之 文字 表示:As soon as
expires, this standby L/C will au tomatically become void and null,
regardless whether or not the original instrument is returned to us
for cancellation, 或類似文字 。
4. 客戶 要求 開發可 循環使用或 自動展 期之保 證函 ( 或擔保信用
狀),除債權 十足確 保, 否則不 宜承做。 承做時應 注意 有關 終
止 循 環 通 知之用 語 , 避 免 用 “ …cancel the above-mentioned
standby. ” ,導致 受益 人以信用狀之 取 消須經其同 意 為由 拒
絕,而應使用 “…Our message as a notice of termination and
release us from liabilities. ”或類似 用語,並將可能產生之糾紛
充分告知委任 人/申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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