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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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the bank is acting in ac  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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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viously received  )即可。

                           五、提示人已       獲補償款之處理


                               倘信用狀之     補償  係由  補償  銀行作成,且提       示人 (  寄單銀行    )   已
                           獲得補償    ,則  在完  成前述   手續  。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g  項之規

                           定,  開狀銀行有     權向  寄單銀行,     就其已取得      之補償   款項,   連同利
                           息主張返還     。


                           六、發出拒絕通知          後,留置     單據之處理


                               前述  敘明拒絕兌     付或  讓購後   之單據處理      中,有關發出      拒絕通
                           知銀行所    留置單據,     倘遲未獲得提示人進一          步指示   ,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e  項之規定,  依指  定而行事之     指定銀行、保      兌銀行    (  如有
                              及開狀銀行,      在發出第     16  條 (c)   項  iii  款 (a)   或 (b)   所要求
                           者)
                           之通知後,得於任何時候退還             單據予提示人。



                           七、未依據
                                       UCP600  第  16  條規定辦理拒絕兌付或讓購
                                                              若開狀銀行或保
                                                條
                               依據
                           依本條規定   UCP600  辦理時,則  第  16  該等銀行不 f  項之規定,  得主張該等單據係不  兌銀行  未
                                                                            構成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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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C Commentary on UCP600; ICC publication No.680, 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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