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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小辭典




            人   (  子女  )   負擔  清  償  ,則  該  不動產之    贈  與額為      200  萬元

            (500  萬元-   300  萬元  ) 。

                 若  不動產因     贈  與所   發  生之稅    捐   (  如土地增值稅、        契  稅

            等  )  ,於  贈  與當時明    訂  由  受贈  人來  負擔並    自行   繳  納時,則所

            負擔   的稅   捐  金額可於     該  不動產   贈  與額中    予  以  扣除  。
                 當進行或有       負擔贈     與時,應考量         受贈  人是   否  有能   力償

            付  所  負擔  的  債  務,以避     免  造  成受贈   人的困     擾  。此外,應避

            免贈   與價金不對        稱  、價金   回  流  或價金不合       理  的情形   發  生,

            以  免  違反  相關法    令  規定。

                 在  贈  與額中   扣除附    有之   負擔  時,其要      件  為:

                      需  因  贈  與所  附  的  負擔  。

                      需  是由  受贈   人  負擔  的  部  分。

                      該負擔需      具有價值。

                      該  具有價值的      負擔   ,  需已  經  履  行或  確  保其  履  行。
                      負擔   內容係    向贈   與人以外的人來          給付   ,得   認  為是

                      間  接  贈  與者,不得主  ,以不  超過 張  扣除  負擔贈 。     與財產的價值為  限  。

                           的
                                              所
                             扣除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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