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財富管理小辭典
P. 381
財富管理小辭典
人 ( 子女 ) 負擔 清 償 ,則 該 不動產之 贈 與額為 200 萬元
(500 萬元- 300 萬元 ) 。
若 不動產因 贈 與所 發 生之稅 捐 ( 如土地增值稅、 契 稅
等 ) ,於 贈 與當時明 訂 由 受贈 人來 負擔並 自行 繳 納時,則所
負擔 的稅 捐 金額可於 該 不動產 贈 與額中 予 以 扣除 。
當進行或有 負擔贈 與時,應考量 受贈 人是 否 有能 力償
付 所 負擔 的 債 務,以避 免 造 成受贈 人的困 擾 。此外,應避
免贈 與價金不對 稱 、價金 回 流 或價金不合 理 的情形 發 生,
以 免 違反 相關法 令 規定。
在 贈 與額中 扣除附 有之 負擔 時,其要 件 為:
需 因 贈 與所 附 的 負擔 。
需 是由 受贈 人 負擔 的 部 分。
該負擔需 具有價值。
該 具有價值的 負擔 , 需已 經 履 行或 確 保其 履 行。
負擔 內容係 向贈 與人以外的人來 給付 ,得 認 為是
間 接 贈 與者,不得主 ,以不 超過 張 扣除 負擔贈 。 與財產的價值為 限 。
的
所
扣除
負擔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