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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蓋章背書轉讓後,方能為買進者所持有,由於國內已推
行集保制度,委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進行有價證券集
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故買賣雙方不需大費周章進行實券
之背書轉讓程序,也可縮短交易的時間與成本。
依據股票持有者之權利與義務特性來區分,其形式可
分為普通股及特別股,多數在集中市場買賣之股票為普通
股,而特別股相較於普通股則享有某特定優先權利,亦稱
為優先股;特別股包含如累積優先特別股、可轉換特別
股、優先參加特別股及可賣回特別股等。
股票買賣具有下列利得形式:
股利利得:當公司經營創造盈餘時,將可獲得公
司所配發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資本利得:當低價買進且高價賣出股票時,期間
增資認股利得:當公司規模擴大而須增加資本
之差價利益可視為資本利得。
時,原股東具有優先認購增資股份的權利,一般
均以面額十元來認購,而股票市價大多高於面
額,故其中差價就是增資認股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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