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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人在行使         代位   權時,    仍  以給付    被  保險人的金額為

            限  ,且亦不能       超過第三      人原   先  所應償付的損失賠償金額。

            在具   備被   保險人對於       第三   人確實     存  有損失賠償權、保險人

            已  給付保險金,以及損害事故及標的                      相  互一致等要      件  時,

            此時   被  保險人對於       第三   人的損失賠償         請求   權,方可移轉於
            保險人。此外,保險人對於                  被  保險人的家       屬  人或  僱  用人  無

            代位   權,但     若  為  被  保險人的家       屬  人或  僱  用人之故意行為

            者,保險人亦得行使             代位  權

                 保險   代位   權的   效力   在於發生      債  權移轉的     效果   ,而其    代

            位  權的原則除了保險人行使                代位   權之權    限僅   止於保險理賠
            金額外,      被  保險人不得損及保險人的                代位   權,否則     被  保險

            人  將  可能  喪  失  向  保險人   請求   保險理賠之權利。再者,保險

            人可以在      考量   成本與    效  益下,約定      放棄   行使  代位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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