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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在行使 代位 權時, 仍 以給付 被 保險人的金額為
限 ,且亦不能 超過第三 人原 先 所應償付的損失賠償金額。
在具 備被 保險人對於 第三 人確實 存 有損失賠償權、保險人
已 給付保險金,以及損害事故及標的 相 互一致等要 件 時,
此時 被 保險人對於 第三 人的損失賠償 請求 權,方可移轉於
保險人。此外,保險人對於 被 保險人的家 屬 人或 僱 用人 無
代位 權,但 若 為 被 保險人的家 屬 人或 僱 用人之故意行為
者,保險人亦得行使 代位 權
保險 代位 權的 效力 在於發生 債 權移轉的 效果 ,而其 代
位 權的原則除了保險人行使 代位 權之權 限僅 止於保險理賠
金額外, 被 保險人不得損及保險人的 代位 權,否則 被 保險
人 將 可能 喪 失 向 保險人 請求 保險理賠之權利。再者,保險
人可以在 考量 成本與 效 益下,約定 放棄 行使 代位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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