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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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  核  定  稅  額  繳  款  書  」  (  須經收款  公  庫  蓋  章  )   認  定  ;  營業額  未

                          達營業     稅起徵點      之  企  業,應取     得稅   捐  機關   開立營業額        未  達
                            稅起徵點免徵          營業   稅  之  相關證明     ,  得  以  自  編報  表替   代,
                          課
                          逕  依營業事     實  認  定。

                     撥款:
                  8.
                          週轉     資金:以一     次  撥  付  為原則。

                          資本性     支  出資金:     工程    貸款應依      工程   進  度,分    次  撥  貸為原
                          則。


                  9.
                     還款:
                          週轉      資金:  (1)   一  般週轉  資金:利      息按月繳      納  ,本金到期一

                          次
                                                還本
                          上者,以 還  清  為原則。 按月  平  (2)  均  攤 經常性  息 週轉  資金:貸款期限     超過  3  年以
                                                        為限。
                          資本性    支  出資金:      (1)   貸  放  後  按月攤  還本金    並照   餘  額  計息  每
                          月償   還本   息  一  次  ,或  按月  平  均  攤  還本  息  。  (2)   貸款期限   超過
                          20  年以上者,       得保留     貸款金額之三成在最後                1  年   1  次償

                          還,其
                          具  農漁  餘  金額  分者, 仍按前  得  述  方法  放 攤  還本  其收 息  。     季節  ,每  6  個  月  為
                                 民身
                                                 視貸
                                                                  獲
                                                           按
                                                        後
                          一期   償  還一   次  ,其每期應還金額之             計算    ,  得按前    列方式之
                          一辦理。
                                                    實際情
                                                 視
                                    攤
                          前  項各款 利  息  不還本金。 還方式  得 惟  期間最長以  形  酌 5 定  寬  限期,在     寬  限期間
                          僅
                                                                 年為原則。
                            付
                     漁撈  業貸款
                  1.   貸款對象:從事        漁撈   業之個人、團         體  或  公司  行  號  及有  關機構    。

                  2.   貸款用途:出海、  備所   需資本性資金。 歲  修  及經常性     週轉所  需資金。購      置  、建   造  漁

                        或更新設
                     船



                                                                          第  23  章 農業貸款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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