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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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 核 定 稅 額 繳 款 書 」 ( 須經收款 公 庫 蓋 章 ) 認 定 ; 營業額 未
達營業 稅起徵點 之 企 業,應取 得稅 捐 機關 開立營業額 未 達
稅起徵點免徵 營業 稅 之 相關證明 , 得 以 自 編報 表替 代,
課
逕 依營業事 實 認 定。
撥款:
8.
週轉 資金:以一 次 撥 付 為原則。
資本性 支 出資金: 工程 貸款應依 工程 進 度,分 次 撥 貸為原
則。
9.
還款:
週轉 資金: (1) 一 般週轉 資金:利 息按月繳 納 ,本金到期一
次
還本
上者,以 還 清 為原則。 按月 平 (2) 均 攤 經常性 息 週轉 資金:貸款期限 超過 3 年以
為限。
資本性 支 出資金: (1) 貸 放 後 按月攤 還本金 並照 餘 額 計息 每
月償 還本 息 一 次 ,或 按月 平 均 攤 還本 息 。 (2) 貸款期限 超過
20 年以上者, 得保留 貸款金額之三成在最後 1 年 1 次償
還,其
具 農漁 餘 金額 分者, 仍按前 得 述 方法 放 攤 還本 其收 息 。 季節 ,每 6 個 月 為
民身
視貸
獲
按
後
一期 償 還一 次 ,其每期應還金額之 計算 , 得按前 列方式之
一辦理。
實際情
視
攤
前 項各款 利 息 不還本金。 還方式 得 惟 期間最長以 形 酌 5 定 寬 限期,在 寬 限期間
僅
年為原則。
付
漁撈 業貸款
1. 貸款對象:從事 漁撈 業之個人、團 體 或 公司 行 號 及有 關機構 。
2. 貸款用途:出海、 備所 需資本性資金。 歲 修 及經常性 週轉所 需資金。購 置 、建 造 漁
或更新設
船
第 23 章 農業貸款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