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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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   集  權:一    黨獨裁    、  軍  人  干  政  。

                  2.   國家的  財  經  情況  :  貿  易  及  財  政  收  支  、  物  價等控  制  良  好或不  佳  。
                     借款   公司    信  評  :投  機  級  或投資     級  ,  未  來  並按  升  降級   調  整收益
                  3.
                     率。   若  借款   公司   之信   評  雖  不高,    但  與國家    風險   同  級  ,則可    特  別
                     加以   考  慮  。
                  4.   借款金額    幅  度:一    般  以  3  百  萬  美元  至  5  百  萬  美元為第一    級  ,  5  百

                     萬  美元  至   1  千萬  美元為第二       級  ,  1  千萬  美元以上為第三         級  ,  按  級



                     擔保條件
                  5.   調  升  收益率。  :  擔保     或  無擔保  、  母  公司  有  無擔任  連  保  人。
                  6.   借款期間:一年        至  七  年,期間     愈  長,   LIBOR  加  碼  愈  高。

                  7.   參貸費:    若  金額大、期間長,可要求分享一部分。
                  8.   租  稅  :  若  二國  沒  有  租  稅  協  議   (Taxation treaty)  ,因重  複  課  稅會  降

                     低  淨  收益,故     租  稅  應由借方      支付   。  另  方面,也可與聯貸           債  權  賣
                     方銀行      簽訂    分貸    契約     (sub-participation agreement    /  silent-

                     participation agreement)  ,以   確保稅    後收益。       惟  分貸  契約   的對象
                     應  是  國  際  知  名的大銀行,而且         契約   應先   會  銀行法務     室  認  可。

                  9.   財  務  承諾
                        一  般  的  財  務  承諾  。例:
                    A.
                       (1) EBIT/interest payable  :不  得  低於   X  倍  。

                       (2) Debt/EBITDA   :不   得逾    X  倍  。
                       (3) EBITDE/Debt Service   :不   得逾    X  倍  。

                                                                億美元。
                       (4) Tangible Net Worth  不  得  低於   XXX  得逾    X  倍    。
                                                          :不
                       (5) Total Debt/Tangible Net Worth
                    B.   特  別  財  務  承諾  。例:

                                                                        股
                                                                     之
                                                                  百
                                                            XXX
                           任
                       (2)  (1)   借款期間 一  財  務年度 母  公司 處  對借戶須  維持  至  少  51%  萬  美元。  權及     控  制權。
                                            分資產不
                                                      得逾
                       (3)   對非本業之投資及購           股  不  得逾   Tangible Net Worth   之  X%  。
                       (4)   非  正  常營  運  之借款及   保證   不  得逾   XXX   百  萬  美元。

                                                               第  22  章 購買國際二手聯貸債權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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