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銀行內控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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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近幾年來,政府金融法令增修速度非常快,特別是有關內部控
制制度方面,這可能是由於下列因素促成:一、為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關於行政機關之法規命令,應基於法律授權規範之旨
意,須取得法令授權之依據,因此財政部金融局或證期會(按自九
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原金融局與證期會已併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並改制為銀行局與證期局)紛紛將原先的「實施要點」改名為法令
授權之名稱,如「實施辦法」或「處理準則」;二、為求事權統
一,將原由中央銀行發布的「改進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要點」、「金
融機構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要點」及「加強金融機構業務稽核辦理要
點」予以廢止,改適用財政部所發布的「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三、為加強風險管理概念,採用美國「可薩報告」
Coso Report
(
則,以提升稽核管理之重要地位;四、為因應公司治理原則之施 )的內控架構及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內控評估原
行,加強並落實獨立董事責任及自行檢查制度。
由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重要性愈來愈迫切,而新辦
法或函令又不斷發布,作者深感有必要先將有關之規定予以整合、
解析;而在另一方面,銀行兼營證券商者比比皆是,其適用之內部
控制準則也應融入銀行內控整體架構中,因此,作者決定將適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