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P. 55
第二章 為發票人談票據
整 」 ; 不宜記載「新臺 幣伍萬零零零伍元整 」。
6. 金 額 為新臺 幣十萬元時 ,宜記載「 壹拾萬元整 」,不宜記
載「 拾萬元整 」。
7. 金 額 為新臺 幣 2,018 元時 ,宜記載「 貳仟零壹拾捌元
整 」,不宜記載「 貳仟零拾捌元 」 ( 中 華民 國銀行公會
85.5.2 全 一 字 0090 號函 ) 。
8. 為 防止 票據金 額遭 變 造 ,請 各交換單位加強宣導 , 就 存戶
開立支票填 寫大寫 金 額處 以文 字 書 寫 ,不宜以號 碼 表示。
因大寫
雷射
以
變 造 , 金 額 以號 碼 表示, 若 未使用票據 印表機列印者,影 防改 機,其金 像 無法 額遭 判
噴墨
印表機或
而
別(台 灣票據 交換 所 94.8.10 台 票 總字 第 0940007120 號函
參 照 ) 。
( 二 ) 發票 年月日 ( ※ 13) 。
(三) 其他事項,如:
1.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 47 ,未記載者,以 執 票人為受款
發票
2. 人 ) 。 地 ( 未記載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
地 為發票 地 ) 。
3. 到期日-僅 限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 未記載
者, 視 為 見 票 即 付 ) ,支票無。
4. 平 行 線-僅 限於支票 ( 未記載者, 仍 然有 效 ) ,本票 則 無
37
( ※ 52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