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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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為發票人談票據



                  整 」  ; 不宜記載「新臺        幣伍萬零零零伍元整          」。
                6.   金  額  為新臺  幣十萬元時   ,宜記載「      壹拾萬元整      」,不宜記
                  載「   拾萬元整    」。
                7.   金  額  為新臺  幣  2,018  元時  ,宜記載「     貳仟零壹拾捌元

                  整  」,不宜記載「         貳仟零拾捌元        」  (  中  華民  國銀行公會
                  85.5.2  全 一  字  0090  號函  ) 。
                8.   為  防止  票據金  額遭  變 造 ,請  各交換單位加強宣導          ,  就  存戶

                  開立支票填      寫大寫    金  額處  以文  字  書 寫 ,不宜以號     碼 表示。
                  因大寫
                             雷射
                           以
                  變  造 ,  金  額  以號  碼  表示,  若  未使用票據 印表機列印者,影  防改  機,其金  像 無法  額遭 判
                                          噴墨
                                  印表機或
                         而
                  別(台    灣票據   交換   所  94.8.10  台 票 總字  第  0940007120  號函
                  參  照 )  。
           ( 二  ) 發票  年月日    (  ※ 13)  。
           (三)    其他事項,如:

                1.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 47  ,未記載者,以    執  票人為受款


                  發票
                2.   人  ) 。 地   (  未記載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
                  地  為發票   地 ) 。
                3.   到期日-僅   限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  未記載

                  者,   視  為 見 票 即  付 ) ,支票無。
                4.   平 行  線-僅  限於支票     (  未記載者,    仍 然有  效  )  ,本票  則 無
                                                                              37
                  ( ※ 52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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