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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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認識票據
施 並加 強宣導 , 故推 行相當 順利 , 根 據 統計 ,民國 七十
六 年一 月 至 四月止 ,不論支票交 換張 數或金額, 均較七
十五 年同期增加,而 退 票之 張 數或金額 佔全 部交 換 支票
張 數或金額 比率 ,則 比七十五 年同期 顯著降低 ,足見票
據法
。而民
影響 刪 除刑罰之規定,對於社會經 眾 對於支票之作用,已有 濟活動 正 確之 並無任 認識 何 不 良
,
故
本
法有關支票刑罰及 排 除適用刑法第 2 條規定已無 必要 ,
第 144 條之一已無存 在 之 必要 , 爰予刪 除,使 在 第 141
條、第 142 條 施 行期限內之 單 純 違反 票據法 案 件, 均 得
適用刑法第 2 條從 新 從 輕 之規定,使其不受 追訴 處罰,
其已 裁判 確定者,則 免 其刑之執行,達成 廢止 票據刑罰
之政 策 。
五、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票信管理新制之緣由及新舊制之
差異
( 一 ) 前言
我 國自實 施 票據交 換 制 度 以來,提示之票據,如因存款不足
等 理由 予 以 退 票,即由票據交 換所列入紀錄 ;又支票存款戶如票
據信用
期係由參與票據交
之金融業者相關之同業公會訂定
理制 度 顯著 早 不 良 ,即由金融業者 換 予 以拒絕 往 來。此種票據信用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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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並由票據交 換所 訂定 章程 ,付諸實 施 。
自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