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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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認識票據



                       施  並加  強宣導   ,  故推  行相當   順利  ,  根  據 統計  ,民國  七十
                       六  年一  月 至 四月止   ,不論支票交       換張  數或金額,      均較七

                       十五  年同期增加,而        退 票之   張 數或金額    佔全   部交  換  支票
                       張  數或金額   比率   ,則  比七十五     年同期   顯著降低     ,足見票
                       據法

                           。而民
                       影響  刪  除刑罰之規定,對於社會經  眾 對於支票之作用,已有  濟活動 正 確之  並無任 認識  何  不  良
                                                                    ,
                                                                      故
                                                                         本
                       法有關支票刑罰及         排 除適用刑法第        2  條規定已無    必要   ,
                       第  144  條之一已無存      在 之  必要  , 爰予刪   除,使   在 第  141
                       條、第    142  條 施 行期限內之     單 純 違反   票據法   案  件,  均 得
                       適用刑法第      2  條從  新 從 輕 之規定,使其不受         追訴  處罰,
                       其已  裁判  確定者,則      免 其刑之執行,達成          廢止  票據刑罰
                       之政  策 。



             五、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票信管理新制之緣由及新舊制之
                  差異


             (  一 )  前言


                  我  國自實   施  票據交  換 制  度 以來,提示之票據,如因存款不足
             等  理由  予 以 退  票,即由票據交        換所列入紀錄       ;又支票存款戶如票
             據信用
                        期係由參與票據交
                                            之金融業者相關之同業公會訂定
             理制   度  顯著 早  不  良  ,即由金融業者  換  予  以拒絕  往  來。此種票據信用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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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  ,並由票據交      換所  訂定   章程  ,付諸實    施  。
             自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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