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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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票據之一般概念



           6.   劃撥儲金支票:此種支票除郵政規則規定外,適用票據法令有
              關之規定及銀行一般慣例辦理。



















           四、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修正票據法之修正重點


                票據法第     141  條原規定,對簽發空頭支票發票人一律科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支票面額                        (  或該不足金額     )   以
           下之罰金。並於第
           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  142  條明訂不適用刑法第  56  條:「連續數行為

           定,而以一票一罪論處。但從法理上言之,發票人若有詐欺意圖而
           簽發空頭支票,本可依刑法詐欺罪處斷,無庸於票據法另為規定;
           倘無詐欺意圖,則純屬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本應依民法有關
           規定處理。是以原票據法規定,近年來深受學者訾議。又觀諸目前

           票據法就空頭支票之重罰規定,不僅未發生嚇阻之功效,且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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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票據犯罪之激增,為確實達成發票人憑其資金及信用簽發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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