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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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 認識票據



             3.   一般本票:




















             二、匯票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
             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為匯票。

                  匯票之基本當事人有三:發票人、受款人及付款人。
                  匯票發票人非票據主債務人,僅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
             時,始負償還票款之責。
                  匯票付款人無資格限制,並不以金融業者為限;匯票付款人

             並不因發票人付款之委託而當然成為票據債務人,須經付款人表
             示承兌後,付款人方為主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應負付款之義務
             ( ※  40)  。

                  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稱為「商業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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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商業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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