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 認識票據
3. 一般本票:
二、匯票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
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稱為匯票。
匯票之基本當事人有三:發票人、受款人及付款人。
匯票發票人非票據主債務人,僅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
時,始負償還票款之責。
匯票付款人無資格限制,並不以金融業者為限;匯票付款人
並不因發票人付款之委託而當然成為票據債務人,須經付款人表
示承兌後,付款人方為主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應負付款之義務
( ※ 40) 。
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稱為「商業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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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商業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