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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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背書



           觀借款人所      出  具  予  授信  往 來行  庫 之「提供    擔 保  應  收票據明   細  表」
           約定借款人      非經銀    行  同 意不得提款之約定,有           同  一  旨  趣  ,  再  查  票

           據 擔  保  放  款,依  現  行規定  係  屬於  銀 行法第     12  條第三款之     放  款,
           為借款人     營  業交易所發生之       應  收票據。    惟  支票之法    律  上  性質  ,  係
                                            遠
                                   憑
                                              期支票
                                     證,故
           屬於支付工具,並
                                                                財
                                                                  錢
                                                                    字
           第  12  條第三款所規定之   非  信用  擔 保品,  早 經 財  政  部 應非 64.10.9  屬合於  台  新  銀  行法  第
           20329  號釋  示  (  見 同  書第  85  頁 ) ,因之借款人提供與      銀  行 擔 保借款
           之支票,     原  不能為借款之      擔 保票據,     抑 且依借款人所立借款約定
           書之意    旨  ,  凡  屬其背書之票據,均由其          負責   ,  銀  行有權將之轉讓
           擔 保  處  分之文義觀之,       探 究 其背書交付支票與          銀  行之  性質  ,  應解
           為提供支票作為清償方法而交付票據                    (  見 同 書  88  頁 ) ,因而,  認
           銀 行對借款人有借款及票據             兩  債權  請 求權並    存  ,  銀  行自得  任  擇其

           一 追索  設質  之。從而支票發票人 背書,均  非  可  採  ,  應負  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之  任 取款、及背書人即借款人  責任  。     主
                                          委
                                     主張
           張
             為
                               等法
                摘
           二、
                  考
                參 錄  一  則台灣高 小 心  因 應 :    院  的  判決  書內  容   (  客  票發票人  勝  訴  )   供
                      請
                    ,
             ( 一  )   發票人於  系爭  本票之背書為權利轉讓背書或委                  任  取款背
                  書 ?

                1.   至委  任 取款之意    旨如何   記載,法無明文         應  表明  特 定之文
                   字  , 只 需票據上之記載        足 以表明委    任  取款之意    旨  即可。
                   查  系爭  本票背面     領  款人背書    欄 內  除蓋  有  甲公司   及其  負責
                                                                              215
                   人  A  之背書   印  文 外 ,  另蓋  有「  乙銀  行備  某某   帳 號 」之  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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