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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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背書
觀借款人所 出 具 予 授信 往 來行 庫 之「提供 擔 保 應 收票據明 細 表」
約定借款人 非經銀 行 同 意不得提款之約定,有 同 一 旨 趣 , 再 查 票
據 擔 保 放 款,依 現 行規定 係 屬於 銀 行法第 12 條第三款之 放 款,
為借款人 營 業交易所發生之 應 收票據。 惟 支票之法 律 上 性質 , 係
遠
憑
期支票
證,故
屬於支付工具,並
財
錢
字
第 12 條第三款所規定之 非 信用 擔 保品, 早 經 財 政 部 應非 64.10.9 屬合於 台 新 銀 行法 第
20329 號釋 示 ( 見 同 書第 85 頁 ) ,因之借款人提供與 銀 行 擔 保借款
之支票, 原 不能為借款之 擔 保票據, 抑 且依借款人所立借款約定
書之意 旨 , 凡 屬其背書之票據,均由其 負責 , 銀 行有權將之轉讓
擔 保 處 分之文義觀之, 探 究 其背書交付支票與 銀 行之 性質 , 應解
為提供支票作為清償方法而交付票據 ( 見 同 書 88 頁 ) ,因而, 認
銀 行對借款人有借款及票據 兩 債權 請 求權並 存 , 銀 行自得 任 擇其
一 追索 設質 之。從而支票發票人 背書,均 非 可 採 , 應負 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之 任 取款、及背書人即借款人 責任 。 主
委
主張
張
為
等法
摘
二、
考
參 錄 一 則台灣高 小 心 因 應 : 院 的 判決 書內 容 ( 客 票發票人 勝 訴 ) 供
請
,
( 一 ) 發票人於 系爭 本票之背書為權利轉讓背書或委 任 取款背
書 ?
1. 至委 任 取款之意 旨如何 記載,法無明文 應 表明 特 定之文
字 , 只 需票據上之記載 足 以表明委 任 取款之意 旨 即可。
查 系爭 本票背面 領 款人背書 欄 內 除蓋 有 甲公司 及其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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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A 之背書 印 文 外 , 另蓋 有「 乙銀 行備 某某 帳 號 」之 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