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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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



                  4.   期  後  背書:到期日    後 之背書,即為期         後  背書。期    後  背書
                     之效  力 ,依票據法第        41  條第一   項  之規定,    僅  具有  通 常債

                     權轉讓之效      力  ,亦即票據債權       雖 移轉  給 受讓人,     但 受讓票
                     據之  後 手將   繼 受前手之 意取得,均不得  瑕疵  ,  關 於票據法第 用。     13  條及第  14
                           抗辯
                     條人的
                                與
                                                   適
                                  善
             (二)
                      轉讓背書:
                  1.   非 委  任  取款背書:委  又  區  分為委 任 取款背書 任  取款背書與  係  背書人於票據上記載委  設質  背書
                     任  被  背書人以取款為目的之背書             (  票據法第    40  條第一   項
                     參  照  ) ,至於  應 為 如何  之委  任  取款之背書,票據法並無明
                     文規定,    只  要在背面上有意義相          同  之文  字 記載即可。     但  是
                     若未為表彰委       任 取款目的之記載,         尚  不能  僅 憑  事後  背書人

                     一方之   詞 ,即   認 定 係  委 任 取款目的之背書。
                          背書:是指執票人以
                     設質
                  2.    據之  占  有,使  質  權人取得權利  設  定權利  質 權為目的,移轉票
                                                       言
                                                         。
                                                 質
                                                   權而

                 問題   2
                  墊付國內票款融資之           客  票發票人與     銀 行授信戶      (  將票據背書
             轉讓與    銀 行以取得融資者         )   因票款支付    問題  鬧翻  時,為    避  免  簽發

             之支票由借款        銀  行兌  領  而遭受  損失  ,常以該授信戶為相對人,向
             法  院聲請   假 處  分  命令  ,  禁  止  該授信戶向付款     銀 行提示支票。提示

             融資   客 票時,    銀  行實務  處  理時多以授信戶備償          專 戶之名義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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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因此     會 遭到付款     銀  行以「其他」理由辦理           退 票,並在     退  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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