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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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票據法與催收
4. 期 後 背書:到期日 後 之背書,即為期 後 背書。期 後 背書
之效 力 ,依票據法第 41 條第一 項 之規定, 僅 具有 通 常債
權轉讓之效 力 ,亦即票據債權 雖 移轉 給 受讓人, 但 受讓票
據之 後 手將 繼 受前手之 意取得,均不得 瑕疵 , 關 於票據法第 用。 13 條及第 14
抗辯
條人的
與
適
善
(二)
轉讓背書:
1. 非 委 任 取款背書:委 又 區 分為委 任 取款背書 任 取款背書與 係 背書人於票據上記載委 設質 背書
任 被 背書人以取款為目的之背書 ( 票據法第 40 條第一 項
參 照 ) ,至於 應 為 如何 之委 任 取款之背書,票據法並無明
文規定, 只 要在背面上有意義相 同 之文 字 記載即可。 但 是
若未為表彰委 任 取款目的之記載, 尚 不能 僅 憑 事後 背書人
一方之 詞 ,即 認 定 係 委 任 取款目的之背書。
背書:是指執票人以
設質
2. 據之 占 有,使 質 權人取得權利 設 定權利 質 權為目的,移轉票
言
。
質
權而
問題 2
墊付國內票款融資之 客 票發票人與 銀 行授信戶 ( 將票據背書
轉讓與 銀 行以取得融資者 ) 因票款支付 問題 鬧翻 時,為 避 免 簽發
之支票由借款 銀 行兌 領 而遭受 損失 ,常以該授信戶為相對人,向
法 院聲請 假 處 分 命令 , 禁 止 該授信戶向付款 銀 行提示支票。提示
融資 客 票時, 銀 行實務 處 理時多以授信戶備償 專 戶之名義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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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此 會 遭到付款 銀 行以「其他」理由辦理 退 票,並在 退 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