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掛牌之路 3 本章註解 註1 證交法第 42 條規定,「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 有關發行審核程序。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發行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不得 為本法之買賣,或為買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公司法第 156 條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 程序。」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