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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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管理義務






                         信託契約成       立後  ,  受  託人  基  於信賴關係為      他  人管理、     處  分財

                     產,  自 應  以 慎 重  態  度,以最有    利  於  受  益人之方法為之。       概  括而  言 ,
                     受 託人  應  負 有 善  良管理人義務、分         別  管理義務、     直接  管理義務、      忠

                     實之義務及備       置帳  簿  等義務。

                         其中所    謂 直接  管理義務,      茲 詳 述  如 下:


                         受託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

                       1.   受  託人  依 法 應  自  己處  理信託事務,   但  信託行為    另 有  訂  定 或 有不

                          得 已 之事  由  者,得   使第  三  人 代 為 處  理   (  信託法  第  25  條 )  。信託

                          是以  當  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          基 礎 , 受  託人  原則  上 當  然  應 自 己處
                          理信託事務,       僅 得於信託行為       另  有  訂 定,

                          或 有不得    已 事 由 ,如  羅  患 重 病 等  情形  者,

                          始 得例  外使第    三 人 代  為 處 理信託事務。

                       2.   所  稱 使第  三 人  代 為 處 理,是  指受  託人與   第
                          三  人  立 於 委任  關係,而    使第  三 人以其    自 己

                          之  意  思獨  立代  為 處 理信託事務而      言 。故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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