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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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管理義務
信託契約成 立後 , 受 託人 基 於信賴關係為 他 人管理、 處 分財
產, 自 應 以 慎 重 態 度,以最有 利 於 受 益人之方法為之。 概 括而 言 ,
受 託人 應 負 有 善 良管理人義務、分 別 管理義務、 直接 管理義務、 忠
實之義務及備 置帳 簿 等義務。
其中所 謂 直接 管理義務, 茲 詳 述 如 下:
受託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
1. 受 託人 依 法 應 自 己處 理信託事務, 但 信託行為 另 有 訂 定 或 有不
得 已 之事 由 者,得 使第 三 人 代 為 處 理 ( 信託法 第 25 條 ) 。信託
是以 當 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 基 礎 , 受 託人 原則 上 當 然 應 自 己處
理信託事務, 僅 得於信託行為 另 有 訂 定,
或 有不得 已 事 由 ,如 羅 患 重 病 等 情形 者,
始 得例 外使第 三 人 代 為 處 理信託事務。
2. 所 稱 使第 三 人 代 為 處 理,是 指受 託人與 第
三 人 立 於 委任 關係,而 使第 三 人以其 自 己
之 意 思獨 立代 為 處 理信託事務而 言 。故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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