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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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依 各該 公益之 性 質, 就 機關主
管行 政 領域 定之,例如以 慈 善 為目的設立之公益信託,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為內 政部 ,以 學術 研究 為目的設立者為 教育部 ,以法 制 研
究 為目的設立者, 則 為法務 部 。
「法務公益信託 許 可及 監督 辦法」即依 據 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所
訂定之辦法,規 範 以 從 事法 制 研究 、法 律 服 務、 矯 正 事務、 更 生保
護 、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 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
務 部 許 可之公益信託。
該 辦法 載明 受託人 申請 法務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 許 可,應
向法務 部提 出之 申請文件 、信託契約或遺 囑 應記 載 事項、 申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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