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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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依                  各該  公益之    性 質,   就  機關主

                     管行  政 領域   定之,例如以       慈  善 為目的設立之公益信託,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為內       政部  ,以   學術  研究  為目的設立者為         教育部   ,以法    制  研

                     究 為目的設立者,        則  為法務   部 。

                         「法務公益信託        許 可及   監督  辦法」即依      據 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所

                     訂定之辦法,規        範  以  從  事法  制 研究  、法  律 服 務、  矯 正  事務、   更  生保
                     護 、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                 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

                     務 部  許 可之公益信託。

                         該  辦法  載明  受託人    申請  法務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                許  可,應
                     向法務   部提   出之  申請文件     、信託契約或遺        囑 應記   載 事項、    申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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