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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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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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註明。
外
四 、以基金 年 ,不足 績 效以 年 者,應於 之其他業 廣 告中 數字為 廣 告時 ,得 引 用 國
績
內、 外 具公 正 性 暨 公信 力 之機構所為之 統 計或分 析 資
料。 但作 業 績 數字之比 較 性 廣 告時 ,所 作 之比 較 或 對
照期間至 少須 3 年 ,不足 3 年 者,應於 廣 告中 加以註
明且應使用同一 來 源 。
五 、 任何 基金 績 效及業 績 數字 均 需註明使用資料之 來 源 及
日 期。
第 7 條 信託業利用 網 際 網 路 行 銷 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時 ,應於 網站 內提 資 供 下列資 包括 訊 : 名 稱 、負 責 人 姓名 及公司
訊
,
身
登記
一、信託業本
二、信託業所 簡 介 等。 在 地,其營業 處 所所 在 地。
三、聯 絡 方 式 , 包括 電子郵 件 、 電話 、 傳真 等聯 絡 方 式 及
聯 絡 人等。
四 、經營 型態 及核 准 證照 號碼 。信託業不得以主管機關之
核 准 或同業公會會員資 格作可 能 誤 導 投資人之 表 示。
同 時 應確保 在 網站 上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資料
係最 新 且 已 適 當 地將過 時 之資料 刪 除 或加以 表 明,且
該 網站 應 附 有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公開說
網站 明 書 內容。 可 索 取 公開說明 書印 刷 文 本,以及 索
內應揭示投資人
取 地 點 與 方 法。
第 8 條 信託業 從 事 廣 告 及營業促 銷活 動而 製作 之有關資料,於 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