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證券化法令彙編
P. 355

第  2  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345




                                 3
                                                    加以註明。
                                     外
                    四  、以基金 年  ,不足  績  效以 年  者,應於  之其他業  廣  告中  數字為  廣  告時     ,得  引  用  國
                                                績
                        內、   外  具公  正  性  暨  公信  力  之機構所為之    統  計或分  析  資
                        料。   但作  業  績  數字之比   較  性  廣  告時  ,所  作  之比  較  或  對

                        照期間至     少須   3  年  ,不足  3  年  者,應於   廣  告中  加以註
                        明且應使用同一        來 源  。
                    五  、  任何  基金  績  效及業  績  數字  均  需註明使用資料之        來  源  及

                        日  期。
           第  7  條    信託業利用    網  際  網  路  行  銷  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時  ,應於  網站   內提  資 供 下列資  包括  訊  :     名  稱  、負  責  人  姓名  及公司
                                     訊
                                        ,
                                 身
                                              登記
                    一、信託業本

                    二、信託業所  簡  介  等。  在  地,其營業  處  所所  在  地。
                    三、聯   絡  方  式  ,  包括  電子郵  件  、  電話  、  傳真  等聯  絡  方  式  及
                        聯  絡 人等。

                    四  、經營   型態  及核  准  證照  號碼  。信託業不得以主管機關之
                        核  准  或同業公會會員資        格作可    能  誤  導  投資人之  表  示。
                        同  時  應確保  在  網站  上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資料

                        係最   新  且  已  適  當  地將過  時  之資料  刪  除  或加以  表  明,且
                        該  網站  應  附  有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公開說



                    網站  明  書  內容。       可  索  取  公開說明  書印  刷  文  本,以及    索
                        內應揭示投資人
                    取  地 點  與  方 法。
           第  8  條    信託業  從  事  廣  告  及營業促  銷活  動而  製作  之有關資料,於         對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