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證券化法令彙編
P. 107
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97
條
7
第
五、釋示「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 本準則自發 布 日 施 行。 圍 投資 說明 書內 容
及轉讓限制準 則 」第 2 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
財政部 91.9.24 台財融 字第 0914000834 號令
一、「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私 募特定人範 圍 投資 說明書內容 及轉
讓限制準則」 ( 以下 簡稱 本準則 ) 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 所稱 其他
經 主 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 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業募集之 共
同 信託基金、公務人 員 退 休撫卹 基金、 勞 工 退 休 基金及 勞 工保
險基金。
項第
二、本準則第
然
人、法人或基金, 2 條第 1 指 符合下列條件之自 2 款 所稱 符合 主 管機關 所 定條件之自 然
人、法人或基金:
對 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充 分 瞭解之國 內外 自 然 人,
且於應募或受讓 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本人淨資產超過新 臺幣 1,000 萬元 或本人與配 偶 淨資產合
計超過新 臺幣 1,500 萬元 。
2. 最近 兩 年度 ,本人 年度 平 均所 得超過新 臺幣 150 萬元 ,或
本人與配 偶 之 年度 平 均所 得合計超過新 臺幣 200 萬元 。
最近 期經會計 師查 核 簽 證之 財 務 報 表 總資產超過新 臺幣 5,000
萬元 之法人或基金、信託業 簽訂 信託 契約 之信託 財 產超過新
臺幣
萬元
臺幣
簽訂全 5,000 權 委 託投資 ,或證券投資 之資金超過新 顧問 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5,000 萬元 者。
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