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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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97




               條
              7
           第
           五、釋示「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     本準則自發  布  日  施  行。     圍  投資  說明  書內  容
               及轉讓限制準       則 」第   2  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

                                    財政部   91.9.24  台財融   字第  0914000834  號令

           一、「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私 募特定人範      圍  投資  說明書內容     及轉
               讓限制準則」       ( 以下  簡稱  本準則   )   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  所稱  其他
               經  主  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                 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業募集之                                共
               同  信託基金、公務人         員  退  休撫卹  基金、    勞  工  退  休  基金及  勞  工保

               險基金。
                                  項第
           二、本準則第
                                                    然
               人、法人或基金,  2  條第  1 指  符合下列條件之自  2  款  所稱  符合  主  管機關  所  定條件之自     然
                                                      人、法人或基金:
                  對  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充               分  瞭解之國    內外  自  然  人,
                  且於應募或受讓        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本人淨資產超過新       臺幣   1,000  萬元  或本人與配     偶  淨資產合

                     計超過新    臺幣   1,500  萬元  。
                  2.   最近  兩  年度  ,本人  年度  平 均所  得超過新    臺幣   150  萬元  ,或
                     本人與配    偶 之  年度  平 均所  得合計超過新       臺幣   200  萬元  。

                  最近  期經會計    師查  核  簽  證之  財  務 報 表  總資產超過新    臺幣   5,000
                  萬元  之法人或基金、信託業            簽訂   信託  契約  之信託    財  產超過新

                  臺幣
                             萬元
                                                    臺幣
                  簽訂全  5,000 權 委  託投資  ,或證券投資  之資金超過新  顧問  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5,000  萬元  者。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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