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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第二節  出口託收




            一、出口託收程序


            (一)申請及受理


                 出口商     (  委託  人  )   檢  具  下列  交  件及單  證  申  請  託  收
                 1.   出口  託  收 申  請書   (  樣  式如  附  件  四  之一  )  。

                 2.   匯票  及  /  或全套商業單據     (  商業發  票  、提單等    )  。


            (二)收件、建檔及編號

            (三)出口託收申請書之審核  申  請書所載內容   [  付款人名稱及地     址  、  交  單方式   (  付款  交





                 承
                                                                  (
            單或
                                                                   收
            承  兌、拒絕付款或拒絕  兌  交  單  )  、  承  兌  交 )  單之期  限  或到期日、  證  書之作成、  託  收  情況  託  付款、 費  用
                                     之通知、拒絕
            之  負擔   、代收銀行等        ]  、單據之種     類  與  份數  及相關之指示事
            項,皆應     詳  予審查    (  但如前所述,依據         URC522   之規定,銀行

            不須審查單據之內容            )  。

            (四)進口地代收銀行之選定


                 依據  託  收統一規則之規定,為            完  成  委託  人之指示,      託 收銀

            行  將利  用  委託  人指定之銀行作為代收銀行,如未指定時,                        託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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