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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第二節 出口託收
一、出口託收程序
(一)申請及受理
出口商 ( 委託 人 ) 檢 具 下列 交 件及單 證 申 請 託 收
1. 出口 託 收 申 請書 ( 樣 式如 附 件 四 之一 ) 。
2. 匯票 及 / 或全套商業單據 ( 商業發 票 、提單等 ) 。
(二)收件、建檔及編號
(三)出口託收申請書之審核 申 請書所載內容 [ 付款人名稱及地 址 、 交 單方式 ( 付款 交
承
(
單或
收
承 兌、拒絕付款或拒絕 兌 交 單 ) 、 承 兌 交 ) 單之期 限 或到期日、 證 書之作成、 託 收 情況 託 付款、 費 用
之通知、拒絕
之 負擔 、代收銀行等 ] 、單據之種 類 與 份數 及相關之指示事
項,皆應 詳 予審查 ( 但如前所述,依據 URC522 之規定,銀行
不須審查單據之內容 ) 。
(四)進口地代收銀行之選定
依據 託 收統一規則之規定,為 完 成 委託 人之指示, 託 收銀
行 將利 用 委託 人指定之銀行作為代收銀行,如未指定時, 託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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