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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玖 結語
一國的法規是 否 健全 , 攸 關該國之「金融資產證券化」能 否順利推 行。
美 國由於其法 律體 系 的 完 備 及法 律 的 彈 性 , 造 就了 美 國活 潑 的資產證券化 市
場 ; 反 觀日本,其 曾 在 1992 年通過了「特 債 法」, 准 許 資產證券化, 然 其政
府
,
年金融
風
直
到
1997
暴
環境
殘酷
催
花 在 心 態 上 仍 是保 守 的 思 維 ,在諸 多 的限 市場 制 下, 到 致 該產 ,在 品 無 法在 的現實 市場 激 起 火
後,日本金融
受
擊
重
迫 下, 1998 年 再 通過「特殊目的公司法」,並於 2000 年修 正 為「資產 流 動
化法」, 至 此, 才 為日本資產證券化 市場注 入 一股新的活力。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 起 步較 晚 , 不 過主管機關十分 積極 投 入 ,在 短 時 間
內分別 完 成母法及相關子法,為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 奠 定 良 好 的 起 步;同
時, 3 年 多 來,主管機關亦 透 過各 種 方法 鼓勵 此一 市場 的發 展 , 誠 為可 喜 。
然 而, 光 是法規 健全 仍不足 以產 生 成功 且 可與國 際 接 軌 的金融資產證
券化交易。要想讓 台灣 的金融資產證券化 不 只 在 境 內 市場運 作,同時要 真 正
具 有國 際競爭 力,則金融 市場 之基礎 建 設(資 料 的保 存 、 統 計與分析)、金
融
化
從
事各項
或授信行為,亦
款
貸
需致
力於
標
更 技術 與觀念的提 債 權資產之 升 ,金融創新的增強, 準 化 工 作,以 量 皆 不 可或 缺 。 職 是之 故 ,創始機構 應
分析各 種 類 型 資產 群 組的相關資 訊 ,如 違 約率 、 遲延 率 、提 前還 本 率 、回 收
率 等;承 銷 機構亦 需 充 分了解 客戶 各 式 各 樣 的 需 求 ,以其專業的知 識 ,提供
最佳 的證券包 裝 結 構與定 價 ,方能 順利完 成金融資產證券化的任務。
誠 所 謂 ,能 夠 發行 固 然 可 喜 ,能 夠 得到客戶真 心 的 喜愛 才算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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