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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者, 除 配 合 政府政 策 ,經 主管 機 關 核准 者外,以一家
為限。
三、商 業銀行 投 資 非 金融相 關事 業,對 每 一 事 業
之 投 資金額不 得 超過 該 被 投 資 事 業 實 收資本總額或已
發行股 份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五 。 … 。」
第 七 十五條規定: 「 商 業銀行對自用不 動 產之 投
資,
,不
資營業用
淨值
投
時 之 除 營業用 ; 投 倉庫 外,不 倉庫 得 超過其於 得 超過其 投 資 該 項不 動 產
項
資於
該
倉庫時存 款總 餘 額 百 分 之 五 。
商 業銀行不 得投 資 非 自用不 動 產。但下列 情 形 不
在此限 :
一 、 營業所在地不 動 產 主 要部 分 為自用者。
二 、 為短期 內 自用需要而 預 購 者。
三、原 有不 動 產 就 地重 建主 要部 分 為自用者。
商 業銀行依前項但 書規定投 資 非 自用不 動 產總金
額不 得 超過銀行 淨值 之 百 分 之二 十 ,且 與 自用不 動 產
投 資合計之總金額不 得 超過銀行於 投 資 該 項不 動 產 時
之 淨值 。
商 業銀行 與 其 持 有 實 收資本總額 百 分 之 三 以上之
要股
主
或
與
第
企業,或
與
十三條 之一銀行 本行 負責 人 、 職 員 害 關 係 人為不 東 ,或 動 產 交易 三
負責
人之利
時 , 須 合於營業常 規 , 並應 經 董 事 會 三分 之二以上 董
事 之出 席 及出 席 董 事四分 之 三 以上 同 意」,以及第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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