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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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者,   除  配  合  政府政   策  ,經  主管   機  關  核准  者外,以一家
                 為限。
                      三、商    業銀行     投  資  非  金融相   關事  業,對     每  一  事  業

                 之  投  資金額不     得  超過  該  被  投  資  事  業  實  收資本總額或已
                 發行股    份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五  。  …  。」
                      第  七  十五條規定:        「  商  業銀行對自用不         動  產之  投
                 資,

                                               ,不
                                資營業用
                      淨值
                                                             投
                 時  之  除  營業用 ;  投  倉庫  外,不  倉庫  得  超過其於  得  超過其 投  資  該  項不  動  產
                                                                       項
                                                                資於
                                                                     該
                 倉庫時存      款總  餘  額  百  分  之  五  。
                      商  業銀行不     得投   資  非  自用不    動  產。但下列      情  形  不
                 在此限    :
                      一  、  營業所在地不       動  產  主  要部  分  為自用者。
                      二  、  為短期   內  自用需要而      預  購  者。
                      三、原    有不   動  產  就  地重  建主  要部  分  為自用者。
                      商  業銀行依前項但          書規定投      資  非  自用不   動  產總金
                 額不   得  超過銀行     淨值   之  百  分  之二  十  ,且  與  自用不    動  產

                 投  資合計之總金額不           得  超過銀行於       投  資  該  項不  動  產  時
                 之  淨值  。
                      商  業銀行    與  其  持  有  實  收資本總額    百  分  之  三  以上之
                                                      要股
                                                    主
                                                 或
                                                                  與
                                                                     第
                 企業,或
                           與
                 十三條     之一銀行  本行  負責  人  、  職  員 害  關  係  人為不  東  ,或 動  產  交易  三
                                   負責
                                        人之利
                 時  ,  須  合於營業常      規  ,  並應  經  董  事  會  三分  之二以上    董
                 事  之出   席  及出  席  董  事四分   之  三  以上  同  意」,以及第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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