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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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817




                     得
                            展
                     本  廢  止  其許可。但有  1  個月  。     正  當理由,在第  1  項期限  屆  滿  前得  申請
                       會
                          延
           第廿五條  設立       工 業銀行者,應於辦        妥 公 司 設立登記    後  3  個月  內,  檢具
                     下列  書 件各三    份 ,向本   會申請   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       申請書   。
                     二、公    司 登記證件。
                     三、   驗 資證明   書 。

                     四、   工 業銀行   章程  。
                     五、   創 立 會會議   紀 錄 。

                     六、股  董 東 名 冊  及股  董 東會會議 會會議  紀 錄 。
                                                錄
                                  及
                                              紀
                                冊
                                                  。
                                      事
                            事名
                     七、
                     八、
                          監察
                                          人
                              人名

                     九、   常  務  董  事名 冊  冊  及  常  務  董  事  會會議 錄  。  紀  錄  。
                                                紀
                                            會議
                                    及
                                      監察
                     十、經理人名       冊 。
                     十一、    工 業銀行   章則  及業務   流程  。
                     十二、    董 事、  監察  人及經理人之資       格 證明  文 件。
                     十三、    兩週  以上之   模 擬  營業  操 作 紀  錄 。
                     前項規定期限       屆 滿 前,如有    正 當理由,得     申請  延 展,   延 展期
                     限不得超過      3  個月  ,並以一   次 為限,未經核准       延  展者,本    會
                     得  廢 止 其許可。
           第廿六條
                              章則
                     工
                     一、組織  業銀行  結 構與部  ,  包括 門職  下列項目: 掌  。
                     二、人   員 配 置 、管理與     培訓  。
                     三、內部    控 制制   度  (  包括  業務管理及   會 計制  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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