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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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817
得
展
本 廢 止 其許可。但有 1 個月 。 正 當理由,在第 1 項期限 屆 滿 前得 申請
會
延
第廿五條 設立 工 業銀行者,應於辦 妥 公 司 設立登記 後 3 個月 內, 檢具
下列 書 件各三 份 ,向本 會申請 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 申請書 。
二、公 司 登記證件。
三、 驗 資證明 書 。
四、 工 業銀行 章程 。
五、 創 立 會會議 紀 錄 。
六、股 董 東 名 冊 及股 董 東會會議 會會議 紀 錄 。
錄
及
紀
冊
。
事
事名
七、
八、
監察
人
人名
九、 常 務 董 事名 冊 冊 及 常 務 董 事 會會議 錄 。 紀 錄 。
紀
會議
及
監察
十、經理人名 冊 。
十一、 工 業銀行 章則 及業務 流程 。
十二、 董 事、 監察 人及經理人之資 格 證明 文 件。
十三、 兩週 以上之 模 擬 營業 操 作 紀 錄 。
前項規定期限 屆 滿 前,如有 正 當理由,得 申請 延 展, 延 展期
限不得超過 3 個月 ,並以一 次 為限,未經核准 延 展者,本 會
得 廢 止 其許可。
第廿六條
章則
工
一、組織 業銀行 結 構與部 , 包括 門職 下列項目: 掌 。
二、人 員 配 置 、管理與 培訓 。
三、內部 控 制制 度 ( 包括 業務管理及 會 計制 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