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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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81 1
計
1
短期票券及債券之
條件賣 入 第 出 款 至 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以 餘 額, 則 應計 入 。 附 買 回
六、 工 業銀行投資於 每 一公 司 之股票、 新 股權利證 書 及債券
換 股權利證 書 之股 份總 額,不得超過 該 公 司 已發行股 份
總 數 5% 。
七、 工 業銀行 因 長期投資目 的 ,投資於 每 一 非 上 市 、上 櫃 生
產事業發行之可 轉換 公 司 債,應以 最低轉換 價 格 計 算 ,
不得超過 該 銀行上一 會 計年 度決算後淨值 5% ,及 該 生
產事業已發行股 份 或資本 總 額 20% 。 工 業銀行 將該 可
轉換 公 項限額內,並依 債 轉換 為股 份 或資本時,應計 規定辦理。 入 第 8 條及第 9
司
條第
1
該
工
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並計 業銀行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應依國 入 前項投資有價 際 金
證券之限額內。
工 業銀行依照第 8 條規定投資之股票,不計 入 第 1 項投資有
價證券之限額內。
第十四條 工 業銀行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前條第 1 項第 1 款 至 第 3 款所稱核 算 基 數,指上 會 計年 度決
算後淨值 , 扣 除下列項目 後 之 餘 額。但 工 業銀行年 度 中現金
增 資,准 予 計 入 核 算 基 數,並以取得 驗 資證明 書 為計 算 基 準
日,
除:
算
準 日由核 且 工 業銀行於年 基 數中 減 度 中發放現金股利,其金額應於分 派 基
一、 工 業銀行對其他銀行之長期投資或 持 股超過 1 年以上
者,其上 會 計年 底 之投資 帳面淨 額,及當年 度 新 增 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