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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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81 1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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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票券及債券之
                          條件賣  入  第  出  款  至  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以  餘  額,  則 應計  入 。     附  買  回
                     六、   工 業銀行投資於      每 一公  司 之股票、    新  股權利證    書 及債券
                          換 股權利證    書 之股  份總  額,不得超過      該 公 司 已發行股     份

                          總 數  5%  。
                     七、   工 業銀行   因 長期投資目     的 ,投資於    每  一 非 上 市  、上  櫃 生
                          產事業發行之可       轉換  公 司 債,應以    最低轉換    價  格 計 算 ,

                          不得超過    該 銀行上一    會 計年  度決算後淨值        5%  ,及  該 生
                          產事業已發行股       份 或資本    總  額  20%  。  工  業銀行  將該  可

                          轉換  公  項限額內,並依 債 轉換  為股  份 或資本時,應計 規定辦理。     入 第  8  條及第  9
                                司
                          條第
                              1
                                              該
                     工
                     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並計 業銀行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應依國  入 前項投資有價  際  金

                     證券之限額內。
                     工  業銀行依照第      8  條規定投資之股票,不計          入 第  1  項投資有

                     價證券之限額內。
           第十四條      工 業銀行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前條第    1  項第  1  款  至 第  3  款所稱核  算 基  數,指上  會 計年  度決

                     算後淨值     ,  扣 除下列項目    後 之 餘  額。但  工  業銀行年    度 中現金
                     增  資,准   予  計 入 核 算 基  數,並以取得    驗 資證明   書 為計   算 基 準

                     日,
                                        除:
                              算
                     準  日由核  且  工  業銀行於年 基  數中  減  度  中發放現金股利,其金額應於分    派  基
                      一、  工  業銀行對其他銀行之長期投資或              持  股超過   1  年以上
                          者,其上    會  計年  底  之投資  帳面淨    額,及當年     度  新  增 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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