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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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805




           附錄卅五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96.11.29  金管銀    字第  09640006011  號令修正
                                金管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            (  以下  簡  稱本法  )   第  91  條第  5  項規定  訂 定

                   之。
           第二條
            為健全
                                                                       附加
                          會
                   簡 稱本   工  業銀行業務經營,行政 依本辦法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  院  金融  監督  管理委 必  要範圍內  員會   (  以下
                            )
                   附 款。
           第三條     工 業銀行    最低實   收資本額為     新台  幣  2  百  億元  。
           第四條     工 業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本               會 依本法第     4  條及第   89  條
                   之規定,就下列業務範圍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一、收受支票存款及其他各種存款。

                    二、發行金融債券。
                    三、辦理放款。
                    四、投資有價證券。

                    五、辦理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
                    六、辦理國內外匯兌。                             創業投資事業。

                    七、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八、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九、代理收付款項。

                    十、承銷有價證券。
                    十一、辦理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
                    十二、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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