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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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369
且
清 對於 怠 於申報 之債權, 者 規定其不列 得 不在申報 入清 範圍 理,以 ,例 免 妨 礙 全部 清 理程序, 但
知
如
受
存款人之存款債權及
理人明
清 理銀行 職員 因 僱 傭 契 約所生之債權 等 或其他 清 理人所明 知 之債
權, 得由清 理人 依職 權 逕 行列 入清 理。
三、為 使 主 管機關及 社 會能 瞭 解 被 清 理銀行資產負債之 真 實 狀況 , 爰 於
第 2 項規定 清 理人應編 造 相關報表,報 請主 管機關備查, 同 時辦理
公告,以 昭 公信。
四、債權人於第 1 項所定申報期限內應 即向清 理人申報其債權, 俾 依清
理程序處理, 故 清 理人於 上 述 期限內自不 得 對債權人為 清 償 ,至於
信託財產、 受 託保管之財產、 職員 薪 資及 依 存款保 險 條例規定辦理
清 償 者 ,與一 般 債權不 同 , 爰 於第 3 項規定不 受上 述 之限制。
( 勒 令 停 業及清理期間銀行債 權 之 處 理 )
第六十二條之七 銀行經主管機關 勒 令停 業 清 理 時 ,第三人對 該 銀行之
債權, 除 依 訴訟 程序確 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之 清 理 程序 , 不 得行使。
前項債權
清 理分配 因 涉 訟 致 分配有 當 稽 延 之 虞 時 , 清 理人得按
比
額
餘
而
剩
照
,
將
財產分配
例提存相
金
於其他債權。
銀行 清 理期 間 ,其 重 整 、 破 產、 和 解 、 強 制執行等
程序當 然停 止 。
受 清 理銀行 已 訂 立 之 契約 尚 未 履 行或 尚 未 完 全 履 行
者, 清 理人得 終 止 或 解除契約 ,他 方當 事人所受之
損害 ,得依 清 理債權行使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