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377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369




               且
               清  對於  怠  於申報  之債權,  者  規定其不列 得  不在申報  入清 範圍  理,以 ,例  免  妨  礙  全部  清  理程序,  但
                       知
                                                    如
                                                                         受
                                                      存款人之存款債權及
                 理人明
               清  理銀行   職員  因  僱  傭 契  約所生之債權    等 或其他    清  理人所明   知  之債
               權,  得由清    理人  依職  權  逕 行列  入清  理。
           三、為   使 主 管機關及     社  會能  瞭 解  被 清 理銀行資產負債之      真 實  狀況  , 爰 於
               第  2  項規定  清 理人應編    造 相關報表,報      請主  管機關備查,       同 時辦理
               公告,以    昭  公信。

           四、債權人於第        1  項所定申報期限內應        即向清   理人申報其債權,         俾 依清
               理程序處理,       故 清 理人於   上 述  期限內自不    得 對債權人為     清  償 ,至於

               信託財產、      受 託保管之財產、       職員  薪 資及  依 存款保   險 條例規定辦理


               清  償  者  ,與一  般  債權不  同  ,  爰  於第  3  項規定不  受上  述  之限制。
            (  勒 令 停 業及清理期間銀行債     權  之 處 理 )
           第六十二條之七  銀行經主管機關               勒 令停  業 清 理 時  ,第三人對     該 銀行之
                            債權,   除 依  訴訟  程序確   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之     清 理 程序  , 不 得行使。
                            前項債權
                              清  理分配  因  涉  訟  致  分配有  當  稽  延  之  虞  時  ,  清  理人得按
                                       比
                                                      額
                                                                餘
                                                          而
                                                              剩
                            照
                                                        ,
                                                            將
                                                                  財產分配
                                         例提存相
                                                   金
                            於其他債權。
                            銀行  清 理期   間  ,其  重  整 、 破  產、  和  解 、  強 制執行等
                            程序當   然停  止  。
                            受  清  理銀行  已  訂  立 之  契約  尚  未 履  行或  尚  未 完  全  履 行
                            者,  清 理人得    終  止 或  解除契約   ,他  方當  事人所受之
                            損害  ,得依   清  理債權行使權利。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