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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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國際貿易付款方式,站在賣方 (出口商)  之立場,以記帳 (O/A)  之風

                             險最大,託收 (D/P、D/A)  次之,信用狀 (L/C)  風險較小,預收貨款
                             (CWO)  最為有利。不管是上述哪一種付款方式,賣方出貨後,都必須備

                             妥貨運單據,諸如商業發票、包裝單、提單、產地證明、檢驗報告或保
                             險單 (CIF),供買方完成領貨手續 (報關檢驗,核稅,領貨,記帳) 或保險

                             索賠。
                                  若賣方所準備之單據文件不符合買賣合約、信用狀之要求或貿易慣

                             例,導致買方無法順利辦理通關領貨或保險索賠無門,損及買方之權益

                             時,縱賣方先收款後交貨,賣方亦必須退還預收貨款,甚至賠上買方之
                             損失及貨物退運之費用。為確保貿易之順暢,賣方或交易關係人 (船公
                             司,保險公司,報關行)  製作貨運單據必須要嚴謹,相對的買方或銀行審

                             核單據時,亦必須具備相同專業能力方能因應。

                                  出口商辦理押匯時,依合約或信用狀規定,提示貨運單據,貨運單
                             據之內容除依買方在合約或信用狀要求外,單據之製作皆遵循國際商會
                             (ICC)  所訂製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ISBP

                             2007)、託收統一規則 (URC522)、ISP98,海牙公約、漢堡規則,英倫保

                             險協會保險規則等規定。
                                  本書係提供從事國際貿易業務相關業者 (包含出進口貿易商、銀行、

                             船公司、保險公司、報關行等),如何解讀買賣契約或 L/C 之內容,如何
                                               ®
                             運用 INCOTERMS  2010,UCP (600),ISBP (2007),URC (522) 等相關
                             國貿法規規定製作及審核單據,以提供符合買方要求之單據,順利取得
                             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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