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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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




                                   備抵呆帳提列以融資餘額為準;(3)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讓與者即賣方;(4)於帳
                                   款逾期 3 個月列報為買方之逾期放款
                             ( )  44.有關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不屬於授信業務;
                                   (2)備抵呆帳提列以承購餘額為準;(3)授信對象為應收帳款還款者即買方;(4)
                                   相關規定列報及計算之授信對象以買方為之

                             (題組三) A 公司向 B 銀行借款新臺幣 (下同) 1,000 萬元,借款期限為 103 年 1 月 6 日
                                     至 105 年 1 月 5 日,除提供負責人甲名下時價 1,000 萬元之不動產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 (設定金額為 1,200 萬元)  予 B 銀行供作擔保外,並由 A 公司董
                                     事乙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 )  45.倘借款屆期,A 公司未清償借款本息,B 銀行就甲提供之擔保品,向法院為拍
                                   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並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
                                   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甲於設定抵押權後,將擔保品出租
                                   予他人,如因而致 B 銀行實施抵押權受有影響,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
                                   之;(2)實施強制執行時,經 B 銀行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3)延緩執
                                   行之期限不得逾四個月,B 銀行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
                                   限;(4)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
                                   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 )  46.倘借款屆期,A 公司未清償借款本息,經 B 銀行發函請求 A 公司履行,A 公司
                                   隨即向 B 銀行請求延期清償,並獲 B 銀行允許。下列何者錯誤?(1) B 銀行向
                                   A 公司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連帶保證人乙不生效力;(2)
                                   乙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3)乙得以 A 公司對於 B 銀行之
                                   債權,主張抵銷;(4)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
                                   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 )  47.依民法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自抵押設定時起,不得逾多久?(1)五年;(2)十五
                                   年;(3)二十年;(4)三十年

                             (題組四)  甲為給付買賣價金,簽發本票交付予乙,請回答下列問題:
                             ( )  48.若甲所簽發之本票未載明受款人,乙收受本票後,將該本票交付轉讓予丙,丙
                                   復將該本票交付轉讓予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甲不得以自己與乙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丁。但丁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2)票據上記載之
                                   金額,得由原記載人甲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3)丁若係因惡意
                                   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則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4)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
                                   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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