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退休金QA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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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保障。



                              (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領取公教人員保險補償金者,
                                     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李小姐服務之金融機構於民國 87 年完成民營化,當時員

                              工之社會保險身分自然變更為勞工保險,而其先前公教人員保
                              險年資係以發放「公教人員保險補償金」之方式結清。因為公

                              教人員保險補償金之性質非屬「公教人員保險之養老給付」,
                              日後李小姐於服務機構退職退保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依退休

                              國民加保國保規定中,有關合計 15 年社會保險年資與 50 萬元
                              老年給付總額之計算,皆不需將機構民營化之前的公教保險年

                              資與領取的補償金額計入,若其符合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資格規
                              定當然可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甚或一些於軍公教單位服務者,其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

                              付及公教保險養老給付,但相關條件致使請領金額對於當事人

                              老年經濟生活幫助非常有限,依前題 (10.)  之說明,該對象仍
                              可透過國民年金保險獲得相關經濟保障。


                              (三)新移民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嫁入台灣不久的新移民婦女小華,認真扮演著為人妻、為
                              人母的角色,多數像她一樣的外籍配偶,努力適應不同生活環
                              境並盡心的照料家庭;她們能享有最基礎的經濟與人身安全保

                              障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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