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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相關退休給付-軍公教人員退休給付概況



                                      最多只能提前 5 年提出支領,減發 20%,故最早得擇

                                       領減額月退休金之年齡,如其為「任職滿 25 年者,為
                                       55 歲」,另屬「任職滿 30 年者,為 50 歲」。

                                      按退撫新、舊制年資計算之月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
                                       前退休年數比例扣減。
                                      提前未滿 1 年之畸零月數,以 1 年計。

                                      終身減額領取。


                                    前述 5 種方式只能擇一支領。因此,符合自願退休時先辦
                                理退休並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只能俟年滿 60 歲 (年資 25

                                年,不滿 30 年)  或 55 歲 (年資 30 年者)  時,始得領取全額月
                                退休金;符合 25 年先辦自願退休,並選擇於退休時立即領取

                                減額月退金者,最早僅得於年滿 55 歲或 50 歲以後退休時,始
                                得適用減額月退休金規定並立即支領。

                                    惟未達最早得擇領減額月退休金年齡者,不得先行退休並
                                俟年滿 55 歲或 50 歲之日起始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舉例說明,
                                甲於民國 110 年時 53 歲,公務任職滿 25 年,因未達月退金起

                                支年齡 60 歲,「展期」與「減額」僅得擇一,如欲選擇減額
                                最早僅得自 55 歲辦理退休,並提早領取月退金,終身月退休

                                金均減少 20%。
                                    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進之公務人員及在前述 10 年

                                間均未達到指標數者,應回歸依前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或
                                未達起支年齡者適用之五種方式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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