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伊斯蘭金融-另一個13億人口的另類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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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合投資,因為這類產業違反伊斯蘭律法之投資規定,使得
                                伊斯蘭投資者在投資標的的選取上,相對缺乏彈性。

                             6. 缺乏相關之經營經驗及專業人才


                                    伊斯蘭金融雖在伊斯蘭國家施行多年,但香港卻未曾正
                                式經營與其相關之業務。對香港而言,伊斯蘭金融是一全新

                                的金融商品,香港的法律及稅賦制度或是業務經營之規範,
                                亦無法完全適用於伊斯蘭金融;再者,伊斯蘭金融強調所有

                                交易,需遵循伊斯蘭律法之規定,所以香港發展伊斯蘭金
                                融,即須設置伊斯蘭律法諮詢委員會;惟香港目前仍缺乏此

                                領域之專業人才,需聘雇國外之學者專家。因而,無論在法
                                律制度及人才培育方面,皆須付出龐大的資金成本;且伊斯

                                蘭金融市場之發展潛力亦存在潛藏的風險,亦是香港投入伊
                                斯蘭金融產業需考慮的因素之一。此外,香港與西亞國家較

                                少有投資上的往來,亦未有西亞國家到香港掛牌上市,因而
                                對這些國家之企業經營方式較為陌生。



                           (三)香港伊斯蘭金融之發展策略


                               在亞洲地區,馬來西亞為伊斯蘭金融業務發展之領先國家,

                           香港發展伊斯蘭金融可參考馬來西亞經驗。依目前的市場情勢來
                           看,香港的國際金融市場較馬來西亞來得更完備及更開放,馬來
                           西亞現有的部分伊斯蘭金融優惠措施,早已在香港行之有年,例

                           如,香港目前並未設定外資企業在香港入股投資的上限。做為國

                           際金融中心的香港,對於外資企業亦提供多項的稅賦優惠;因
                           而,香港在整體投資環境上具備吸引伊斯蘭金融進入的條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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