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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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一
當前的經濟社會,各種管理財產的法規日趨複雜,財產所有人未必有
能力妥善管理其自有財產,經常必須徵詢或委託具備各種專業知識的專
家,以提高財產管理的效率,而信託法正是規範委託人透過信託架構管理
財產所生權利及義務的基本法。
藉由信託方式管理財產,除涉及各信託關係人在私法上的權利及義務
外,同時也會涉及稅法上的納稅義務。鑑於信託的特殊交易架構,為防止
租稅規避及維持課稅公平原則,各項稅法特別針對信託行為的納稅義務加
以規範。例如,委託人為 營 利 事 業之 他 益信託 契約 ,於信託成 立 時,受益
人應 將享 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價值 , 併 入信託成 立 年 度 之所得額,依法 繳 納
所得稅。此外,基於租稅行政之特性,各項稅法亦課以受託人稅法上的特
殊義務,例如, 土 地稅法及 房屋 稅條例 明 定受託人為地 價 稅 、土 地增 值 稅
及 房屋 稅之納稅義務人。 又 例如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 每 年一月 底 前, 填
具上一年 度 各信託之財產 目錄、收支 計算表及依所得稅法 第 3 條之 4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5 項 、第 6 項應計算或分 配 予受益人之所得額 、第 89 條之
1 規定之 扣繳 稅額資料等相關 文件 ,依規定 格 式 向該 管稅 捐稽 徵 機 關 列單
申報 ,並應於 2 月 10 日前 將扣繳憑單 或 免扣繳憑單 及相關 憑單填發 納稅義
務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 據 實 申報 ,或未依限 填發第 92 條之 1
規定之相關 文件、扣繳憑單 或 免扣繳憑單 及相關 憑單 者,應處 該 受託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