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信託課稅實務(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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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一






                          當前的經濟社會,各種管理財產的法規日趨複雜,財產所有人未必有

                      能力妥善管理其自有財產,經常必須徵詢或委託具備各種專業知識的專

                      家,以提高財產管理的效率,而信託法正是規範委託人透過信託架構管理

                      財產所生權利及義務的基本法。

                          藉由信託方式管理財產,除涉及各信託關係人在私法上的權利及義務

                      外,同時也會涉及稅法上的納稅義務。鑑於信託的特殊交易架構,為防止

                      租稅規避及維持課稅公平原則,各項稅法特別針對信託行為的納稅義務加

                      以規範。例如,委託人為              營 利 事  業之  他  益信託   契約   ,於信託成      立  時,受益

                      人應   將享  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價值   , 併 入信託成     立  年 度  之所得額,依法        繳  納

                      所得稅。此外,基於租稅行政之特性,各項稅法亦課以受託人稅法上的特

                      殊義務,例如,         土  地稅法及    房屋   稅條例    明 定受託人為地       價  稅  、土  地增  值  稅

                      及 房屋   稅之納稅義務人。          又 例如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               每  年一月    底 前,  填

                      具上一年     度 各信託之財產       目錄、收支      計算表及依所得稅法           第   3  條之  4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5  項 、第  6  項應計算或分      配 予受益人之所得額          、第   89  條之

                      1  規定之   扣繳  稅額資料等相關         文件   ,依規定     格  式 向該  管稅   捐稽  徵  機 關 列單

                      申報  ,並應於      2  月  10  日前  將扣繳憑單    或 免扣繳憑單      及相關    憑單填發     納稅義

                      務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                   據 實 申報   ,或未依限      填發第     92  條之  1

                      規定之相關      文件、扣繳憑單         或 免扣繳憑單       及相關    憑單  者,應處     該  受託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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