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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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企業信用風險之移轉機制 359
超 過授權 範圍 或信 保基 金 認 為有個 案 審 查需 要 者 ,則 需先 經信 保
基 金 審 查 通過 後 , 銀 行才 可 撥 貸 ( 此即 「 專 案保證 」 ) 。
(二)直接向信保基金申請
為 增 加 企業 申請 管 道 ,信 保基 金 推 出 「 直 接 保證 」,企業 可 直 接
向 信 保基 金 申請 信用 保證 , 再 憑 以 向往 來 銀 行 申請融 資。 目 前「 直 接
保證 」 適 用對 象 僅 限 台灣 政 府 指 定之產業 推 動 辦 公 室 或 輔 導 機 構 等 單
位 推薦 之企業。
四、信用擔保相關配合作業
(一)連帶保證人
貸 款 申請 信用 保證 ,企業負責人及 實際 經營 者 必須 擔 任 連帶 保證
人。 此 外, 銀 行 得 依 照 實際需 要 加徵主 要 股東 、 董監 事 或 其 他 合 適 之
人 士 為 連帶 透 保證 人。 保證取得銀 行 融 資, 除 了要 繳 付 利 息予銀 行外,另
(二)保證手續費
企業
過信用
保基
金「
」,
保證手續費
保基
需
行通常收
(三)企業利用信用保證取得融資後,應本誠信原則按原定借款用途 繳 付 信 取 較 優 惠 的利 率 ,以 減 輕企業負 透 過信 擔 。 金 保證 的 貸 款 案件 , 銀
運用貸款,依約如期償還本息。如果授信銀行或信保基金認為
有需要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時,企業應配合辦理。
五、信保基金的保證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