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為信用把關-企業信用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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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企業信用風險之移轉機制           359




                                  超 過授權    範圍  或信   保基   金 認 為有個    案  審 查需  要 者 ,則   需先   經信  保
                             基  金 審 查 通過   後 , 銀 行才   可  撥 貸  (  此即  「 專 案保證  」 )  。


                             (二)直接向信保基金申請


                                  為 增  加 企業  申請   管 道 ,信   保基  金  推 出  「 直 接  保證  」,企業     可 直  接
                             向  信 保基  金  申請  信用   保證  ,  再 憑  以 向往  來 銀 行  申請融    資。  目  前「  直  接

                             保證   」  適 用對  象 僅 限  台灣  政  府 指  定之產業    推 動  辦 公 室  或 輔 導  機 構 等  單
                             位  推薦  之企業。



                             四、信用擔保相關配合作業



                             (一)連帶保證人


                                  貸 款  申請  信用  保證   ,企業負責人及         實際  經營   者 必須   擔 任  連帶  保證
                             人。   此  外,  銀  行 得 依  照 實際需   要  加徵主   要 股東   、 董監   事 或 其  他 合 適  之
                             人  士 為 連帶  透 保證  人。     保證取得銀     行  融  資,  除  了要  繳  付  利  息予銀  行外,另


                             (二)保證手續費

                                  企業
                                         過信用
                                      保基
                                           金「
                                                           」,
                                               保證手續費
                                                                      保基
                             需
                             行通常收
                             (三)企業利用信用保證取得融資後,應本誠信原則按原定借款用途 繳  付  信 取  較  優  惠  的利  率  ,以  減  輕企業負  透  過信  擔  。    金  保證  的  貸  款  案件  ,  銀
                                    運用貸款,依約如期償還本息。如果授信銀行或信保基金認為
                                    有需要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時,企業應配合辦理。


                             五、信保基金的保證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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