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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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留的行政許可專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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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
                      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

                      [2004]16 號)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12 號),中國保監會依法實施 49 個行

                      政許可專案(見附件)。現將中國保監會依法實施的 49 個行政許可專案予
                      以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中
                          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有關事項,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職責。中國保監會
                          將根據工作需要,授權保監局履行部分許可職責。

                      二、為做好行政許可工作,中國保監會將發佈行政許可規程,明確行政許
                          可的條件、程式、應提交材料、時限等內容。

                      三、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應按照法律、法規
                          和保險監管機構的規定,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請各保監局接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給轄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
                      險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行業協會、

                      保險學會。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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