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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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留的行政許可專案的通知
保監發[2004]84 號
各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
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
[2004]16 號)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12 號),中國保監會依法實施 49 個行
政許可專案(見附件)。現將中國保監會依法實施的 49 個行政許可專案予
以公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中
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有關事項,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職責。中國保監會
將根據工作需要,授權保監局履行部分許可職責。
二、為做好行政許可工作,中國保監會將發佈行政許可規程,明確行政許
可的條件、程式、應提交材料、時限等內容。
三、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應按照法律、法規
和保險監管機構的規定,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請各保監局接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給轄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
險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行業協會、
保險學會。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