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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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付款
人。
(2) 票據受款人 欄 記 載 「限 繳 中 央 健康 保險 局 」、「限 繳 中 央 健康
保險 局 保險 費 」或「中 央 健康 保險 局 保險 費 」等字樣,提示付
款時,有關背書之 注 意 事 項如 下 : ( 台 灣 票據交 換 所 96.12.13
總
A. 台票 依據 字第 65.6.29 0960009421 台北市銀行公會第 號函參照 ) 4 屆第 7 次 理 事 會 決議 ,
票據受款人 欄 記 載 「限付 ××稅 」或「限 繳 稅 額 」字樣
者,因各 同 業 都 有辦理代收 稅 款業務,除加 蓋 提出行 雙 線
交 換 經收 圖章外 ,無須另行背書,可予付款,如有發生 糾
紛 ,應由其 負責 處理。
B. 發票人於票 面 上已明 確 意 思 表示, 該 票據 係 用來支付上開
「中 央 健康 保險 局 」或其「保險 費 」,提示行應 確認 入
局
「中 時,提示行應 央 健康 保險 負責 」或其「保險 費 」 專 戶內,否則發生 糾
處理。
紛
Q 48 :匯票、本票執票人應在何時提示票據請 求 付款?
應在 到 期 日 或其後二 日 內提示 ( 票 69 第一項 ) 。如為「 見 票即
付」或未記 載 到 期 日 而 視 為 見 票即付之票據,應自發票 日 起 六 個
月 內為之。如不在上開期限內提示票據, 將 對前手 喪失 追索權
( 票 104 、 124) 。
Q 49
台北市
:
下列
嘉
義
高雄市 支票,其付款提示為發票日後 ; 2. 高雄市 發票、 幾 日? 市 1. 付款之支票 發票、 ; 3.
付款之支票
127
馬 公 市 發票、 台東市 付款之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