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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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付款



              人。
           (2)  票據受款人    欄 記 載  「限  繳 中 央 健康  保險   局 」、「限     繳  中  央  健康

              保險  局  保險  費 」或「中     央  健康  保險  局 保險  費 」等字樣,提示付
              款時,有關背書之          注  意  事 項如  下  :  (  台  灣 票據交  換  所  96.12.13
                  總

              A.  台票  依據  字第 65.6.29   0960009421  台北市銀行公會第  號函參照  )   4  屆第  7  次 理  事 會 決議  ,
                 票據受款人       欄  記  載  「限付  ××稅   」或「限      繳  稅  額  」字樣
                 者,因各     同 業 都  有辦理代收      稅  款業務,除加      蓋 提出行    雙 線
                 交  換 經收  圖章外    ,無須另行背書,可予付款,如有發生                    糾

                 紛  ,應由其    負責  處理。
              B.   發票人於票    面  上已明   確 意 思  表示,   該  票據  係 用來支付上開
                 「中   央  健康  保險  局  」或其「保險        費  」,提示行應       確認  入

                                 局
                 「中  時,提示行應 央 健康  保險  負責  」或其「保險     費  」  專  戶內,否則發生  糾
                                     處理。
                 紛
           Q 48  :匯票、本票執票人應在何時提示票據請                   求 付款?

           應在   到  期  日 或其後二   日  內提示     (  票  69  第一項  )  。如為「  見  票即
           付」或未記      載  到  期  日  而 視 為 見 票即付之票據,應自發票           日  起  六  個
           月 內為之。如不在上開期限內提示票據,                      將  對前手   喪失   追索權
           ( 票  104  、 124)  。

           Q 49
                                                           台北市
               :
                 下列
                                                    嘉
                                                      義
                  高雄市  支票,其付款提示為發票日後  ; 2.  高雄市  發票、  幾  日?  市 1.  付款之支票  發票、  ; 3.
                        付款之支票
                                                                              127
                  馬 公  市 發票、   台東市   付款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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